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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4)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7 16:34:16

为使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具有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协调,便于进行达标成本效益分析,目前各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已不按受纳水体设置排放控制要求,因此,这类标准适用于监控向海洋等环境水体的排污行为。同时,对于区域性的特殊排放控制要求,可通过制定实施更为严格全面的地方排放标准、实行排污许可等手段落实。

根据《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对排污单位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放污(废)水适用的控制要求进行如下调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排放限值部分停止实施,现有和新(扩、改)建的各类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单位,根据其行业属性,分别执行相应的行业型排放标准(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通用型排放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已制定实施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已经实施国家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的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单位,继续执行相关排放限值,不降低排放控制要求。

停止实施《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后,涉海污染源分别执行相应排放标准,而这些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在制订过程中均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审查。另外,可向海洋直接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单位均位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治污成本的承受能力一般优于中西部地区,在全国其他内陆地区适用的排放标准,在沿海地区也同样是可行的。

因此,对于向海洋排放污(废)水的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停止实施《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排放限值部分,并分别执行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是可行的。对该标准的其他部分内容将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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