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国家级标准的 83 个离岸排污口中,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 3 个(占 3.6%),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有 56 个(占 67.5%),执行行业型排放标准的有 16 个(占 19.3%),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有 8 个(占 9.6%)。 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的 6 个离岸排污口,分别适用各相关省份制定的地方排放标准,包括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 1627-2008)、《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676-2007)、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0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09)、福建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1310-2013)、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经逐一对比分析,这些排污口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严于《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各相关国家级排放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 3 个离岸排污口均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近岸海域,分别为企业 A、企业 B 和企业 C 的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放设施。这 3 个污水处理厂的服务对象均为纺织染整工业园区。上述海洋处置工程都建有长度 1000 米以上的深海排水管道,并采用 Y 型或 L 型污水扩散器在距离水面以下 15~20 米处排放。这 3 个污水处理厂均已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范围,每季度开展一期监督性监测,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目前,这 3 个污水处理厂正在进行提标改造,将于 2018 年 5 月完成。按照治污方案要求,改造完成后,这 3 个污水处理厂将执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不再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该标准将不再适用于任何既有的涉海水污染物排放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