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应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并长时间储存的目的以及导出原始数据、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逐台锅炉进行填报,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包括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包括污染治理措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实行简化管理的锅炉排污单位,固体/液体燃料锅炉可仅记录生产设施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及运行管理信息等内容,气体燃料锅炉可仅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小时数(按月填报)。 8.1.2生产设施信息 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设施编码、生产负荷等。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正常情况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1。原辅料及燃料信息按批次记录,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2与B.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