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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大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22 14:27:55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城建局、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抽调组成,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包括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建立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机制,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部门分工见附件)。

驻连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军队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先导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区市县、先导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和普查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宣传报道、业务培训、普查清查、入户调查、环境监测、数据汇总、工作和技术报告编制、验收迎检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并保障队伍稳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鼓励各地区确定的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保障,制定相关普查工作制度,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聘,完成普查基础软硬件环境搭建,确保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全部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开展普查宣传、培训。

2.清查建库: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行政管理记录,组织对国家、省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污染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省统一划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区;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配合国家、省做好相关行业抽样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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