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市级普查基础软硬件环境搭建、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表格印制,污染源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全市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制,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表格印制,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制,验收迎检、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预算,由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研究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普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普查机构进行抽测、核查。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 大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市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房屋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建委: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工程机械抽样调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规划局:配合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等技术服务。 市城建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市政排污口普查,以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抽样调查。 市交通局: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负责协调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大连分局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国资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档案局:负责指导各部门普查资料的建档工作。 市统计局:参与普查方案制定;提供能源消耗、经济指标等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国家统计局大连调查队:负责开展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情况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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