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普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全面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逐级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包括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按照国家、省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按照国家、省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对比分析系统。 (四)普查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级普查机构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等进行培训。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进行培训。各区市县、先导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普查填报人员进行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6〕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7〕4号)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区市县、先导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