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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5)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23 14:55:35

2.落实普查经费。各地、各级普查机构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和工作实际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编制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项技术文件和我省普查工作内容,组织编制我省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2018年6月底前完成)。

4.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各地根据普查范围内的污染源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规定,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

5.开展污染源清查。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调查并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调取、监测工作;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筛查、详测工作;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

6.开展全省普查试点。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点、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1区2县(市)作为全省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率先试行污染源普查工作,验证技术规范、普查表格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完善普查组织动员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为我省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经验。(2018年6月底前完成)

7.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在国家组织的普查工作培训基础上,对各级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8.开展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国家下发的技术参数要求,建设完成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完成)

9.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工作始终。(2018年3月开始)

(二)全面普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2.数据审核汇总。按照 “先审核后汇总 ”的原则,依据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2019年1月底完成)

3.开展质量核查。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分级开展质量核查工作,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发布。(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开展总结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3.普查成果发布。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利用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组织后期开发应用,自普查公报发布后组织实施。

八、普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污染源普查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各地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具体填报要求和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具体技术规定执行。

(二)普查质量管理。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普查员对普查数据填报进行现场审核,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表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情况复杂的污染源可由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后重新上报。认真组织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保证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普查。

(三)普查档案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与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设置专门存放地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潮、防火、防虫、防潮等档案安全工作。

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材料分为文书材料类,表册、数据类,照片、音像、实物类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保持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在普查工作中应及时对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归档时限、归档要求、保管期限及时建档,妥善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对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一个专门内容进行验收。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普查档案,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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