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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20 15:48:2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和治理能力。详情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和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机制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监管事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点问题亲自研究、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二)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按照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经营、管自然资源资产必须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各市(州)、县(市)要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依法明确和细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责任,日常照单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将责任清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主动实施清洁生产。完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上市审核、资质评定、招标采购等方面对违法企业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常态化办理机制,完善“12369”环保热线和群众有奖举报制度,落实环境信访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做好网络舆情监测、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 完善生态环境过程监管机制

(五)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全面落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编制形成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修订并严格执行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严禁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执法监管中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要于2020年底前完成调整。落实生态空间分级管控要求,强化全过程监管。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对选址、布局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对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区域内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总量控制联动机制,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域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强化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内拟建项目环评管理,未经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机关批准的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项目不予审批。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全覆盖。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在辽河流域率先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强化排污许可制度和项目环评的有效衔接,将环评审批文件中污染物排放等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已建和新建项目,不得排放污染物。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生产工艺和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文件和数据不真实的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制定《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细则》,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按规定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

(八)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不达标的市(州)、县(市)要制定并严格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加快制定实施《吉林省环境容量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开展环境容量测算,形成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底线,明确各要素空间差异化的环境质量标准,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目标,划定水、大气、土壤重点管控区,科学确定各项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实施严格的环境容量管控制度。

(九)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和联合执法等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检查、执法、移送、信息共享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针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每年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水环境管理方面,以辽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饮马河、伊通河等重要支流为重点,严厉打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等涉水排污企事业单位不按证排污、超标排放、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监管。大气环境管理方面,深入开展长吉平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打击涉大气排污企业不按证排污、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打击“散乱污”企业;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在用车超标排放,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等环境违法行为。土壤环境管理方面,围绕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保护方面,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严肃查处违法排污、毁林毁湿毁草、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等侵占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重点对科研机构、医院、矿业采选等行业单位以及移动用放射源、放射性药品等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问题整改不及时、许可证不按时延续、不按许可范围从事作业活动、放射源账物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废旧放射源送贮工作,确保当年产生废旧放射源送贮率保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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