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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瑭: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3)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唐瑭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04 12:27:08

(二)美国环境公民诉讼

之预防性司法救济的立法考察

学界通常在研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时候,会类比美国公民诉讼。公民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环境诉讼中的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与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完全相同。环境公民诉讼源于公民诉讼条款。最早规定公民诉讼条款的是1970年《清洁空气法》。环境公民诉讼包括两个程序,一是诉前通知程序,二是诉讼程序。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具有预防性功能,其预防性司法救济的特点如下:第一,公民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对象是针对联邦政府行政机构的不作为的非行政裁量行为。例如,1990年《清洁空气法》规定,美国联邦环保局监督污染者三年内空气达标。但是,环保局未制定发电厂的排污标准。1992年,其被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基金会,其他环保组织和部分州起诉,认为其怠于履行制定发电厂的排污标准义务。第二,公民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责任承担主要方式系禁止令(injunction)。公民诉讼以禁止令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和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来说,美国环境法的公民诉讼条款都会授权法院发布禁止令,要求停止污染行为,或者要求主管机关采取具体行动,以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在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TVA v. Hill)一案中,为保护一种濒临灭绝的鱼,法院认为,违反《濒危物种法》,发布了一个禁止修建一个耗资数百万美元的大坝的禁止令。第三,公民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依据系环境法律,诉前通知程序起到了预防作用。据学者统计,有22部主要的联邦环境法律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法官在审理环境公民诉讼案件时,往往适用环境法律,从前述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即可看到《濒危物种法》得到适用。第四,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诉前通知程序制度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据统计,1995年到2003年,根据《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受环境影响的公民向州和地方政府发送了729份诉前通知,最后,起诉到法院的有336件”。在大多数案例中,州和地方政府都在诉前通知期内纠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作为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公民诉讼具有预防性司法救济的特点。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对公民诉讼制度的规定条款

(三)日本的环境诉讼

之预防性司法救济的立法考察

日本环境法上也没有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在日本,“以防止公害于未然,保全环境、保护自然为第一目的环境保护诉讼,在具体内容和在诉讼形式上都是多样化的”。与环境公益诉讼类似的诉讼是住民诉讼、附加义务诉讼和公害的事前中止诉讼。日本环境保护诉讼之预防性司法救济特点如下:第一,环境保护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的对象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例如,住民诉讼主要针对救济对象为地方公共团体违法的环境保护公共行政措施,而且是与财产有关的行为。田子浦的泥状沉积物公害事件是住民诉讼较为著名的案例。法院最后判决,要求4家公司向县政府支付1000万日元的赔偿。又如,附加义务诉讼针对的救济对象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事业活动的监督指导的不作为。如果行政机关对事业者危害环境的行为放任,将会给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结果。第二,环境保护诉讼的预防性司法救济责任承担方式为中止请求,表现为“公害的事前中止诉讼”。其主要涉及垃圾焚烧场、填海造地处理场、火力发电厂和高速公路等“嫌忌设施”,因为这些设施通常容易发生大气污染、产生噪声等环境污染之虞,所以需要防患于未然。在1964年“东京都垃圾焚烧毁场”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能更好地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取得‘行政中止’,制止填海造地行为,对环境保护更为有益”。所以,中止请求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将来受害的预防性救济制度。

综上所述,通过对德国、美国、日本的立法来看,预防性司法救济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对象,应当针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提起诉讼;第二,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责任承担方式为禁止令或中止请求;第三,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司法救济的基础主要是环境保护法律而非民事侵权法。因此,从各国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类比的环境诉讼经验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都应当突出其预防性救济制度的事前救济,而不是强调对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的填补性的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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