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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第二批)(2)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28 22:35:03

三、福建省连城县一加工点非法焚烧电子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省级危废专家库助力,快速认定危险废物。

充分借助基层网格员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的能力,打通生态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正值清明假期后上班第一天,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某镇环保网格员日常巡查至某村时,发现山林中有一处铁皮围挡的厂区有浓烟冒出。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发现,已无工作人员,地面散落着少量废旧电子元器件,车间口及大门旁边堆放的焖烧灰仍有火苗并冒出烟雾,车间内有四个钢板房正在焖烧废旧电子元器件,冒出浓烟,烟雾恶臭刺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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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根据经验判断这是一处非法焚烧电子垃圾的黑窝点,立即向连城生态环境局汇报情况并请求增派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迅速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对现场相关证人(该厂房的房东,为当地村民)调查取证。该镇工作人员调集车辆、铲车和工人对现场的电子垃圾成品及半成品称重过磅。随后,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加工点配电箱及生产车间,将现场共计41.9吨的成品、半成品等运至安全暂存点进行扣押。4月20日,连城生态环境局从福建省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聘请2名专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认定,并出具了危险废物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等)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其它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目前案件尚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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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加工点配电箱及生产车间进行查封,对现场成品及半成品等进行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废旧电路板元器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连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1.发挥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优势,快速认定危险废物。

为提升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审批及危险废物鉴别等工作中的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并动态优化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连城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聘请2名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涉案废物进行危险废物认定,并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提高了办案效率,体现了专业性,对于案件移送、行刑衔接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日常巡逻中依据执法经验,发挥基层网格员发现问题的能力。

本案例中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认真细致,对重点区域加强警觉,深挖环境污染问题,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开展协作配合,固定相关证据,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污染环境行为。在执法经验中,焚烧电子垃圾这类黑窝点常常位置隐蔽,除了依靠环境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检查,更应该依靠环保网格员的认真履职巡查,打通生态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让危险废物环境犯罪行为无处遁形,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专家点评】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连城生态环境局聘请2名专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认定并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是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的体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强,专家必然成为环境执法的重要支持力量。现代社会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往往是因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解铃还须系铃人”,在鉴定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也需要基于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相关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一方面因应了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另一方面也基于专家的专业判断,为案件的后续办理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尤其是在危险废物相关的案件中,科学技术性体现得尤为明显。在此情形下,生态环境部门邀请专家参与案件办理,正是回应《环境保护法》上公众参与原则的要求、坚持科学办案的体现。

四、广东省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调查工作细致,百袋废物中发现破案关键线索。

追究刑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务必不要以身试法。

嫌疑人现场指认产废工艺流程,及时认定危废。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以下简称横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镇山坡下倾倒大量工业固体废物。接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发现现场油漆味严重,露天堆放有100多袋废油漆渣、废树脂以及少量废弃头盔等,目测总量明显超过3吨,涉嫌刑事案件。横沥分局迅速抽调执法骨干成立专案组,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发现的油漆渣和废弃头盔等线索,专案组对案发周边区域50多家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将目标锁定为头盔生产企业。2月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100余袋废物中耐心仔细翻查,找出一张印有“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半成品标识单”的单据,为案件的侦破取得关键线索。专案组当晚顺藤摸瓜找到了该运动器材公司(产品包括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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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刘某进伙同刘某知冒用“东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无危废处置资质),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与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将其油漆渣、废树脂等以每吨1350元的价格承包处置。刘某进再以每吨700元的价格转给刘某知非法处置。今年1月20日,刘某知接收涉案公司9.94吨油漆渣、废树脂后,于2月21日凌晨,在案发地倾倒3.61吨,余下的一直存放在车上伺机倾倒。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环保主管人员的指认及环评文件(环评文件中明确指出涉案物为危险废物),涉案漆渣、废树脂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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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签有两份处置合同,一份以每吨1万多元的价格与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一份以每吨1千多元的价格与刘某进、刘某知冒用的环保科技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仅将少量产生的危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大多交由刘某进、刘某知处置。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涉事人未对处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知晓刘某进、刘某知的环保科技公司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

1.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刘某进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的规定,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环保主管人员、相关危险废物收运和倾倒人员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公司总经理贺某、环保主管人员何某及刘某进、刘某知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1.全面细致搜查,顺藤摸瓜高效查处。

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存在隐蔽性,倾倒行为往往发生在不易被发现的地点和时间,较难抓到现形,案件侦办线索较少。要追溯倾倒废物来源,往往需要办案人员仔细观察、细致搜索、认真分析,不放过蛛丝马迹,抽丝剥茧,方能找到线索和突破口。该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100余袋废物中耐心仔细翻查,找到一张半成品单据,为案件的侦破取得关键线索。横沥分局开展地毯式排查,迅速锁定嫌疑企业。

2.追究刑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务必不要以身试法。

本案中,涉事企业的环评中明确涉案物属于危险废物,但该企业明知刘某知、刘某进无相关许可,仍与其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相关人员也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要心存侥幸,应该以此案为鉴,不要以身试法。

3.由当事人现场指认,形成危险废物认定的完整证据链。

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危险废物认定。该案件中,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将涉事运动器材公司的环保主管人员带到倾倒现场,让其指认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工序和工艺。生态环境部门遂结合该公司环评资料,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直接出具书面意见认定为危险废物,免去了检测鉴定的流程,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主体处置,受托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产废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两点:

一是体现了产废单位违法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法律责任风险。2016年修正的固废法已明确禁止产废单位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活动。2020年固废法修订后,对产废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及法律责任,包括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本案中未通过检测鉴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而是结合当事人对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产生工序和工艺的指认和公司环评资料等证据,直接对危险废物的属性进行了确认。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的相关要求,通常需要通过检测鉴定作出危险废物鉴别。然而,依据《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也可以依据对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的全面调查,形成关于危险废物属性的完整证据链,直接认定危险废物属性,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五、广东省肇庆市龚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走访村委、放羊群众,根据群众线索,锁定无头案件关键信息,顺藤摸瓜。

时刻警觉,及时联动高度相似的固废倾倒案件,及时固定证据,溯源后并案处理。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积极磋商修复。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8日,根据肇庆市广宁县某镇反映“在本镇地点1发现露天堆放大量疑似工业污泥”的线索,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以下简称“广宁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初步判断倾倒物为工业污泥,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XRF)快速测定仪测定,发现其中多种重金属超标,可能是危险废物。现场地面有车辆痕迹,但未发现相关车辆及人员。

执法人员走访村委、场地所有人和附近放羊的群众,群众提供了“晚上曾有两辆外地货车进出倾倒现场”的线索。广宁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调取沿途监控,查找倾倒车辆;同时对沿线村庄、油站、店铺等布控,告知群众留意可疑车辆,发现疑似车辆要及时举报;此外要求该镇政府加强沿线巡查,特别是在倾倒现场周边交通要道、加油站点、停车点,重点关注周末及夜间时段。

2020年1月5日,又有群众举报在该镇一路口停放两辆疑似运输工业固废的车辆,同时,地点1倾倒现场发现新增两堆工业固废。广宁分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可疑车辆进行勘查。现场停放两辆重型自卸货货车,车厢内残留黑色的污泥,通过比对与地点1新增的工业固废高度相似。现场车辆周边未发现驾驶人员,执法人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两辆车均属于清远市某运输经营部。广宁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养羊户等村民询问锁定了嫌疑人本地村民胡某、运输司机龚某等多人。经对涉案人员调查询问,查实龚某等在2019年9月13日前后商量确定于地点1倾倒来源于东莞某公司的污泥,第一次运输倾倒为2019年中秋节后,最后一次为2020年1月4日,合计约25车。经采样鉴定,倾倒在地点1的污泥均为危险废物。同时,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协调下,东菀市生态环境局茶山分局执法人员配合广宁分局共赴涉案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核实环评、产生工艺等资料和信息。

2020年3月5日,在广宁县该镇地点2再次发现倾倒工业固废现象。经鉴定,该工业固废亦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工业固废案件与倾倒在该镇地点1固废案件涉案人员及固废来源一致,广宁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广宁县公安局与前案合并处理。非法倾倒在地点1和地点2的危险废物已被应急清运处置,经过磅称重,共处置危险废物854.32吨。

2020年5月12日,广宁分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对该案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地点1和地点2评估区域内土壤环境均已受到损害。环境损害评估量化结果表明,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235.9万元。

【查处情况】

1.刑事案件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十五条,该案件已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七条、第八条,该案件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受到春节假期及疫情影响,广宁分局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移送广宁县公安局,广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10日先后对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广宁分局按照《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环字〔2020〕9号)的规定,迅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广宁县检察院进行讨论,确定启动磋商机制,县检察院提前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工作。2020年5月6日、7月10日,广宁分局、广宁县检察院、该镇人民政府及赔偿义务人进行了2轮磋商。第一次磋商时,由于鉴定评估结果尚未出具,土壤受到损害的程度、修复费用暂不确定,因此当时主要对危险废物鉴别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相关费用开展初步赔偿磋商;第二次磋商,主要讨论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2020年7月31日第三轮磋商会议在广宁分局召开。经过磋商讨论,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达成赔偿总金额为279.463万元。赔偿义务人现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当场支付了剩余的25.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生态损害修复所需22万元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支付给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的第三方机构。在生态环境部门及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损环境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2020年8月19日,受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宁分局与赔偿义务人到广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及相关资料,申请法院对赔偿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审核资料后当即受理,并于2020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了相关内容。

【案件启示】

1. 发动群众,发现更多办案线索。

案发后,执法人员走访村委、涉事场地所有人和附近放养羊群众,使得无头案件有线索可循。同样经群众举报,运输车辆才得以被查获。案发地附近的居民往往能及时发现外来人员、车辆,提供许多有效的信息,对案件的侦办发挥重要的作用。

2.积极引导磋商,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本案是该市首例经磋商成功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是广东省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通过积极探索“政检共治、多方协同”的生态治理路径,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工作机制,在实现有效追责的同时,引导赔偿义务人选用更合适的修复方案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有效落实,为破解“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困境又提供了一个成功案例。

3.加大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提高民众守法意识

根据近几年的裁判文书统计数据,我国当前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对行为的主观认知非常有限,由于缺乏对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了解和认识,也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提供了便利。本案中当地村民为非法倾倒“带路”,将污染引至自己生产生活周边,却并不自知其危害。这种情况在近年来的危废倾倒案例中,非常常见。各地应以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为契机,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民众,特别是偏远山区村民的宣传与教育,提高民众生态环境意识,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这起案件的查办,有这样几个值得关注和学习的经验、做法:

一是充分走好群众路线,发挥群防群治作用。通过近年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基层环保工作宣传教育覆盖面逾为广泛,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时刻关注身边的危害环境行为、现象,敢于反映、举报身边环境违法行为。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领域作用得到凸显,群防群治格局逐步形成并显现成效。

二是磋商机制显现功效,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消弭损害。案件发生后,及时启动磋商程序,经过三轮磋商,做到查清损害,反复磋商,分清责任,赔偿到位,及时修复,快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为确保修复效果,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有效彰显公共益利益代表形象。

三是“行—检—刑”协同打击,高压、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案件发生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调查、侦查,及时锁定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机关快审快结环境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方协同、快速高效打击环境违法、修复生态环境的良性局面。

本案犯罪分子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违法行为、手段较为隐蔽,在群防群治网络化社会治理环境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无处遁形,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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