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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第二批)(4)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28 22:35:03

八、四川省攀枝花市张某某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跨省深挖废机油非法转移案件线索,拒绝地方保护主义,追查溯源本省非法处置违法行为,覆盖全流程。

对重大案件实施专案经营,充分借助外脑智库。

发挥垂管优势,重大案件全市统一调度。

三部门组成省级督导组,集中优势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四川省攀枝花市提供“宁强县交警查获1台装载29.24吨废机油罐车,废机油由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运出,车主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案件线索。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分析研判,正式立案并设立专案组,由攀枝花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全市抽调8名环境执法骨干、4名公安食药环犯罪侦查精干警力,会同环境领域专家、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等参与,专门负责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明确办案方向,确定工作方法,积极协调内部、外部力量,共同参与办案。为规范执法程序,专案组聘请法律顾问全程介入调查,对案件查办采取“跟踪服务”,对证据采集、固定、审核、案卷组卷等环节全程把关。

经查,宋某某于2017年、2018年先后在攀枝花市X区、R区非法建设两处炼油窝点,炼制、销售劣质燃油。其原料来自于涉案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从四川省攀枝花市、凉山州以及云南省部分城乡结合部的个体汽车修理、机械维修厂非法收集的废机油。

经现场勘验核实,两处窝点均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未安装相应环保设备、未建设雨水导排系统,地面也未进行防渗处置。X区窝点生产线已拆除,场地遗弃废油渣7桶,约880公斤;R区窝点生产线未拆除,现场有生产痕迹,地面有油污残留。专案组聘请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相关专家对留存设备和废渣进行现场勘查,运用物料平衡倒推原料消耗,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确定两处窝点生产工艺为土法炼油。现场留存的设备为废矿物油再生工艺设备,基本工艺流程为:通过加热、加碱及各类净化剂,进行脱水、脱酸、絮凝、沉降、过滤等净化,生产再生燃料油。燃烧加热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包括颗粒物、酸性气体HCl、NOx、SO2、HF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处置现场没有任何净化设施、措施,污染物直排,有毒有害成分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周边环境。依据现场遗留的废油渣量进行物料平衡推算,忽略加工过程中的损耗量,该窝点非法处置废矿物油(危险废物)已明显超过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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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两地土壤实施了应急监测,监测结果反映两处窝点既往生产行为已对周边土壤造成影响。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已委托相关单位制定土壤详查方案,将根据详查结果开展对应的整治工作。两处地块周边无居民,无农业耕地和地下水源,污染情况可控。

两处窝点分别在2017年底、2018年8月因经营原因停产后,张某某、王某某分别再次非法将窝点收集、存储的废机油外运售卖,其中张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从攀枝花市盐边县将一批废机油(29.24吨)运往山东莱芜途中,被陕西省宁强县交警查获案发。

2020年9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组成省级督导组,对该涉及多省多地的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案件进行现场督导,协调统一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对部分证据的认定方式,督促两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协作。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准确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8年12月)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解决对于环境刑事案件中“行为”与“结果”的争议。二是邀请专家对现场遗留的生产设备推定其生产工艺为“土法炼油工艺”;对现场遗弃的“废油渣”判定为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具有排他性的危险废物,并运用物料平衡倒推原料(废机油)消耗量,锁定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行为的关键证据。三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调取了炼油窝点既往生产影像资料,生态环境部门对周边土壤进行采样监测,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

目前,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查获的废机油,留取相关证据后,已由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攀枝花市查获的废油渣,按证据保存程序,转运至危废处置中心暂存。

【查处情况】

经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涉案人员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无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资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2020年7月23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攀枝花市公安局,攀枝花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正式刑事立案。

目前,非法炼油装置设备依法查封,涉案油罐车依法扣押。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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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启示】

1. 跨区域配合、部门联动,由废机油非法转移追查非法处置行为。

陕西省宁强县交管部门主动作为,在日常执法中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作为重点,发现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在尚未建立协调协作机制的情况下,陕西省宁强县生态环境部门灵活运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时有效地将违法线索反馈至攀枝花市生态环境部门,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部门面对跨省反馈的线索,不推诿、不地方保护,主动担责,追查本地的上游加工点,对案件线索深挖细查,有效追溯废机油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由单一非法转运线索溯源追查出2017至2018年期间匿于城乡结合部非法窝点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实现危废监管执法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覆盖。

2. 对重大案件实施专案经营,三部门组成省级督导,集中优势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本案件充分体现垂管优势,攀枝花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重大案件实施直接管辖和统一调度,支队领导牵头包案,抽调全市生态环境、公安等执法骨干集中办理案件,同时组织环境领域专家、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实施“专案经营”,深挖细查、梳理串并、纵深突破、优势互补。精准锁定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各环节,完善证据链条。执法人员准确收集固定证据,环保领域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监测部门及时评估土壤环境影响,充分保障行刑衔接。

实施重大案件协调联动,公安机关靠前介入,检察机关参与会商,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追溯时效等方面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组成的督导组对案件进行现场督导,督促两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协作,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3.充分借助外脑智库。

办案过程中,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外聘法律顾问全程介入,对案件查办采取“跟踪服务”,对证据采集、固定、审核、案卷组卷等环节全程把关,着力规范执法程序。聘请行业专家对留存设备和废渣进行现场勘查,运用物料平衡倒推原料消耗,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和专家咨询服务,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了有效支撑,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体现案件办理的专业性,为案件定性、刑事移送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密切、充分参考专家意见办理的疑难复杂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三点:

第一,案件线索沟通及时。在跨省的废机油非法运输中,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四川省攀枝花市提供案件线索,避免了复杂的上报审批程序,使案件得到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的及时关注和处理。

第二,行刑衔接密切,案件事实调查扎实。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调联动,立案后就由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骨干、公安干警、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共同办理案件,并由检察机关参与会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省级人民检察院还组成了省级督导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专案组的调查并未止于非法处置的废矿物油的吨数是否超过3吨,还考虑了《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为案件移送、适用污染环境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第三,充分借助法律及技术专家意见,解决案件疑难问题。本案中查处的两处非法收集、炼制、贮存废矿物油的窝点没有任何环保手续,废矿物油的运输也无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缺少作为调查基础的文件资料;并且两处窝点均已停产、一处已拆除,对污染物种类、排放路径、排放量等进行调查取证存在困难。专案组聘请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行业专家通过对留存设备和废渣的勘察,通过留存设备判断工艺流程,通过物料平衡倒推出原料消耗,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犯罪构成结果要件的认定提供了依据。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还邀请外聘法律专家全程把关,体现了对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规范性的重视。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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