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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议实录)(2)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25 20:11:10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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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记者:请别涛司长详细介绍一下“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领域计划颁布和实施哪些法律法规,主要想解决哪些问题?谢谢。 

别涛:谢谢!

刚才我在开场白简要回顾了“十三五”立法的进展。关于“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的立法,我们正在谋划之中。

“十四五”规划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立法工作。规划将“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专门的一篇,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其中,在立法方面,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将按计划推动黄河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立法。

三是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科学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是完善严惩重罚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积极推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协同适用,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这是下一步关于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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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想问一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实施三年多以来,各地执行情况如何,在立法取得了哪些经验?谢谢。  

别涛:感谢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始的时间要更长一些,这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开始部署,2016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实行部分地方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根据中央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五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我们认为阶段性的目标已经完成,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报告。

这项改革工作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对于法律机制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责任规则。各省份都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初步建立起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相互支持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改革在各地方的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省一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包括北京、重庆这样的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的磋商、调查鉴定评估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的文件。各地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各个地方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都是以案例实践为重要的抓手来推进改革,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我们的调度,到本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76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有效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草地、矿区、草原,刚才说了祁连山矿区的修复正在进行之中,地方提出三年规划,欢迎大家三年之后再去跟踪监督,我们也将会密切跟踪。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方面,改革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规范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的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奠定了实践的基础。

立法方面有几个具体表现:

一是国内法律的规定。去年5月份通过的《民法典》,以及有5部专项法律,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机制,特别是《民法典》有专门规定,很难得。《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相关的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将改革的成果纳入国家法律的内容,从实体法角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去年春节前后,生态环境部在紧急调度黑龙江伊春尾矿库泄露的问题时,同步在推进证据的固定、损害的鉴定、赔偿的磋商包括诉讼保障的问题。除了民法典之外,还有相关的法律,如长江保护法、森林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了规定。

二是党内法规的规定。2019年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是一个标准的党内生态环保法规。这个规定的第24条明确: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督察组将移送省一级的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索赔。吉林、新疆、安徽等13个省级的生态环保督察办法中,专门规定了督察与生态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特别是第二轮以来,都公布了典型案件。这些典型案件中,对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生态环境的赔偿、磋商和诉讼都是同步跟进的。

三是部分地方立法也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目前我们了解上海、河北、安徽有19个省份,在地方的生态环保立法中已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制。上海市的环保条例,第90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之外,如果造成了生态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很完整的把中央的关于生态环境的改革部署,纳入到地方立法之中。

四是司法解释明确了诉讼的规则。我们特别赞赏最高法、最高检对这项工作大力支持。2019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

我稍微解释一下这个机制,它是行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了行政责任追究处理之外,对于造成公共的、公益的、国家的生态环境损害应该由政府出面索赔。先是平等磋商,磋商好了达成协议,请法院确认执行;如果磋商不成,直接进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中,据我们了解,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占了其中的很大部分,占有很高比重。最高检发布的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的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关于资金的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过磋商,金额往往比较大,资金如何管理、如何有效监督,需要专门的规则。2020年3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的具体的规则,这就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和立法情况,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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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记者: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形成,请问能否介绍一下相关工作的进展,编纂环境法典有什么重要的意义,谢谢。

别涛:2020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民法典。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从民法典的实践到总书记的讲话,以及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都提出了法典编纂的立法模式。我们认为,跟有关专家交流大家也这么看,生态环境领域应该是最适合开展法典编纂的领域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要“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环境法典编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有利集中展示中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成就。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环境法典,将成为保障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必将有助于整合完善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前期研究论证,梳理相关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工作部门的立法建议,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比较有力的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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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记者:请问污染防治攻坚战从“十三五”的坚决打好到“十四五”的深入打好区别是什么,在方法和策略上有什么不同,要攻克哪些重点和难点?谢谢。

田成川:感谢你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重大成就,污染防治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战略部署。从“十三五”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十四五”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味着污染防治攻坚战触及的矛盾和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要求也更高。

《意见》在总结拓展“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十四五”新任务新要求,提出要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在方法策略上,《意见》体现了四个“进一步”的要求。一是进一步优化攻坚路径。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突出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加快推动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二是进一步拓宽攻坚领域。围绕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意见》部署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等8个标志性战役,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新污染物等更广泛领域的治理工作。三是进一步延伸攻坚范围。推动环境治理范围进一步向地级市以下行政层级和基层延伸扩展,将国家重大战略区域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主战场。四是进一步强化攻坚举措。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强化政策保障,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

关于你刚才提到的重点难点,《意见》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接续攻坚。

一是加强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在继续推进PM2.5污染防治的同时,加快补齐臭氧污染治理短板,大力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有效遏制臭氧浓度增长趋势。二是加强“三水”统筹、陆海联动,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在巩固提升水环境的同时,增加生态水、改善水生态,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三是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提升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同时,《意见》提出要着力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减污扩容协同发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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