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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议实录)(3)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25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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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止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推进重点区域的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京津冀、长三角这些地区一直在探索协同立法,我想请问一下有哪些经验和教训,还有下一步我们在推进协同立法方面有哪些考虑,谢谢。

别涛: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水还是大气,都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需要在立法上采取适应性的措施,这也是区域协同治理,包括协同立法的基本逻辑。生态环境问题的协同治理,对于解决目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区域协同、联防联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时,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更加严格统一的区域环保要求、环评会商、环境监测信息共享、煤炭减量替代、跨行政区域执法等内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和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十四五”规划也专门提出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在实践中,京津冀、长三角,还有其他一些区域在协同立法和环境监管方面也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京津冀确立了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对立法项目采取“一方起草、两方参与”的方式。这样的工作模式,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作物废物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保障冬奥会空气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长三角地区的三省一市在探索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也开展了协同立法的实践。西南地区在赤水河流域开展协同立法等。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积极支持和推动有关地方开展重点区域和流域的协同立法,推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同治理取得更大突破和进展。我们将推动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立法机关的要求和立法程序,结合职责,积极作为,在立法计划的安排和衔接、信息资源共享、组织联合调研起草论证等方面,发挥我们的积极作用。

刚才说到经验和教训,我觉得更多的应该是经验。以京津冀为例,京津冀从“十三五”以来,从上一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区域协同治理和立法是功不可没的。下面我介绍下协同立法方面的一些经验。

经验一是京津冀机动车污染防治协同立法。2020年1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一时期,天津市和河北省也制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条例。这三个条例在内容、措施、标准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协调性。三个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联合防治、区域会商、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新车抽检机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等措施。

同时,为了尊重各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各条例也保留了自己的特色。

二是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今年云、贵、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自7月1日起同步施行。由于有三个地方的协调和中央机关的推动,采取的方法是“条例+共同决定”,这是一个带有创新性的地方立法模式,为赤水河流域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既符合上下联动、共治共享的需要,也是创新立法和执法监管的探索实践,值得我们跟踪、观察和总结提炼。

三是长三角地区长江保护协同立法。今年以来,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的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相关决定。四个地方的决定在主要条款、基本规定、实施方式、保障措施方面具有高度的协调一致性,通过协同立法、协同执行,为加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我们将做好跟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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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我的问题是中国提交的《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获得了国际社会怎样的反馈?这次气候变化大会各方的共识和分歧有哪些?中方如何看待?谢谢。

陆新明:谢谢这位媒体记者的提问。

中国在COP26前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正式提交了《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这是中国履行《巴黎协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中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决心和努力,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

本次大会期间,缔约方就近百项议题展开磋商、谈判,围绕目标与力度、共区与对等、自主决定和自上而下,行动与支持等问题进行了对话沟通。其中,缔约方对如何平衡减缓、适应、资金的雄心等存在较大的分歧,会议在加时近30个小时后闭幕,大会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落实和治理事项通过了50多项决议,其中1号决议“格拉斯哥气候协议”,重申了坚持多边主义,强调了气候危机的紧迫性,对适应、适应资金、减缓、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损失损害、实施、合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安排,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遗留问题的谈判,明确了第六条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透明度、国家自主贡献共同时间框架相关的指南导则,并就适应、资金、损失损害等发展中国家关切的问题取得了进展,会议也决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27次缔约方大会将于2022年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办。中方为本次大会取得成果发挥了积极建设性的作用。

中方认为,各方应全面准确理解《巴黎协定》,特别是其目标和原则,切实认识到在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减排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完全在不同的起点上,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时实现碳中和。不加区别地要求各方提高行动力度,既不公平也不可行。在落实《巴黎协定》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应清楚认识到力度既包括行动力度,也包括支持力度,行动力度也包括减缓的力度和适应的力度,发达国家提供的对减缓、适应的支持力度应当与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力度相匹配,目前影响发展中国家采取更有力行动的最大障碍是来自发达国家的支持不足,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采取扎实行动,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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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我国如何落实中美气候宣言相关内容,特别是甲烷排放,请问生态环境部下一步有哪些安排和打算,谢谢。

陆新明:谢谢媒体朋友的提问。你提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如何落实中美联合宣言,还有一个是我国的甲烷行动计划。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

在与美双边合作方面,我们将尽快建立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工作组,各部门将结合各自的职能,推动建立工作组,持续开展中美政策和技术的交流,识别中美双方感兴趣的领域计划和项目,举行政府间和非政府专家会,促进地方政府、企业、智库、学者和其他专家的参与,根据不同国情各自、携手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加强缩小差距的行动与合作,加速绿色低碳转型和气候技术创新。

推进多边进程方面,继续积极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国将重信守诺,继续坚定不移支持多边主义,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与各方一道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全面平衡有效实施。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发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合作平台的作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大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近期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还有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1+N”政策体系,以及将陆续发布和出台的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实施方案和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明确了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配套政策措施,我们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这也将极大地推动中美联合宣言的落实。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甲烷行动。制定甲烷行动计划作为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落实中美联合宣言的重要举措。

今年4月22日,习近平主席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时提出,中国将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中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大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其他温室气体管控力度。“十四五”期间,中国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结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开展中国控制甲烷排放行动。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安排和打算:

一是开展甲烷排放控制研究。对中国甲烷排放控制现状进行充分的调研,在煤炭开采、农业、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研究制定有效的甲烷减排措施,促进甲烷回收利用和减排技术的发展。

二是推动出台中国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建立煤炭、油气、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甲烷减排的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适时修订煤层气,也就是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强化标准的实施,同时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废弃物等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管理办法和相关方法学,支持具备条件的甲烷减排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甲烷减排。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甲烷排放的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推动重点设施甲烷排放数据收集和分析,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甲烷减排成效评估跟踪,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报告制度中甲烷相关数据的报告制度。不断提升甲烷排放的数据质量。

四是鼓励先行先试。继续鼓励重点领域甲烷自愿减排行动,鼓励地方和行业企业开展甲烷排放控制合作,建立示范项目和工程,推动甲烷利用相关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能源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协同控制等多重效应。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在甲烷控制政策、技术、标准体系、甲烷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以及减排技术创新等方面与各方加强合作和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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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记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了8个标志性战役,请问是怎么考虑的?下一步怎么做好组织实施?谢谢。

田成川:谢谢你的提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就要打几场标志性的重大战役,集中力量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十三五”期间,通过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尤其是7个标志性战役,有效解决了一大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生态环境问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显著增强。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时有发生,臭氧浓度呈缓慢升高趋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很大但尚未实现长治久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亟待加强,生态环境质量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同“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必须聚焦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动员各方力量,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

《意见》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按照有效衔接、群众关心、突出重点、目标可达、部门协作的原则,按照三个层次部署实施8个标志性战役。

一是持续打好的,保留了“十三五”期间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4个标志性战役,提出新的目标任务,巩固已有成果,持续攻坚克难,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取得更大成效。

二是巩固拓展的,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拓展为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范围上扩大到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统筹实施污染防治行动,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通过攻坚战的纵深突破,带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三是新增打好的,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部署了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新增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推动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部署,抓住“十四五”开局起步关键期,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落实顶层设计。细化任务分解,抓紧编制8个标志性战役行动计划,进一步将路线图转化为时间表、施工图,确保可操作、可落地、能见效。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政策统筹、机制统筹、资源统筹、力量统筹,细化实化攻坚战配套政策措施,开展跟踪调度和总结评估。三是加强指导帮扶。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指导地方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做到内容聚焦、目标明确、措施务实,确保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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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新闻记者:江苏是一个水产养殖业的大省,所以我想问一个关于水产养殖污染的问题,据我了解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产生的自身污染也在日益显现,请问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污染状况如何?生态环境部在水产养殖标准政策方面开展了哪些指导性的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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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开宇

王开宇:首先感谢您关注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农业面源污染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排放源之一,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的第一大国,养殖面积和养殖规模持续增加,水产养殖的污染排放量不容忽视。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国涉及水产养殖业的区县有2843个,水产养殖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66.6万吨,2.23万吨、9.91万吨和1.61万吨,与整个工业源排放量相近,分别为工业源排放量的0.73倍、0.5倍、0.64倍和2.03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水产养殖业的总磷排放量已经达到了工业污染源的2倍。

因此,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都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做出规定,提出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等要求。我们考虑到,全国不同区域水产养殖的品种、规模、养殖方式以及产排污特征都存在显著差异,各地对于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也都各不相同,一个全国统一的国家排放标准难以支撑各地水产养殖业的精准、科学治污。因此,我部组织制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排放控制相关标准,精准开展地方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这个导则近期将正式出台。

另外,在即将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中,也提出要求地方根据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导则的内容框架,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水产养殖的绿色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发挥积极作用。在今年3月,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点)》中也提出一区一策,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导则的宣贯和培训,以水产养殖主产区相关省份作为试点,推进和支持地方编制适用本区域的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循环利用模式、技术研发与示范,并进一步提升对水产养殖的监管能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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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近日,有个别地方对本地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出了碳指标管控要求。比如要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风光电项目所含的碳指标权限归其所有,且使用、交易须经市政府同意,收益归项目所在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请问生态环境部对此有何评论?

陆新明:谢谢你的提问。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产生的减排量,我们国家已经出台相关的制度文件予以规范。2012年我国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经核证后的减排量可进入市场交易,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还发挥了重要的抵销机制作用。

我们也注意到近期个别地方出台文件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关碳指标进行限制,项目收益归项目所在地所有。对此,我想强调两点:

第一,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无权对项目业主参与减排量交易的正当权益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

第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全国性交易,地方不应该出台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地方保护”政策。谢谢。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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