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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颙: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体系:现状、问题与建议(3)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08 14:12:49

表2 不同情形下上海计价基准点价格表

3.3 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完善储气调峰定价机制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 号)中要求供用气双方充分利用价格弹性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但如何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只给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从而造成供用气双方对利用弹性价格机制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些地方政府和用户认为,如果旺季价格上浮,淡季必须相应下浮,全年平均价格保持在基准价水平。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并不准确,理由是:我国最早是通过管输费回收储气调峰成本的,例如国家发改委在2003—2005 年期间核定的西气东输一线、陕京一线和二线、忠武线等长输管道的管输价格,其中都包含随管道配套建设的地下储气库的储气调峰成本[15]。由于管道和地下储气库在天然气供应系统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前者是为了解决天然气生产与消费在空间上的矛盾,后者则是为了解决天然气生产与消费在时间上的矛盾,因而通过管输费回收储气调峰成本存在很多弊端,为此,从2017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管输价格中不再包含储气调峰成本,按照新办法核定的管输价格从2017 年9 月1 日开始执行并同步下调天然气门站基准价[16],这些都表明现行的门站基准价中已不再包含储气调峰成本。国家发改委于2016 年10 月下发的《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 号)规定,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17],但该项市场化政策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供气方主要是通过消费旺季价格上浮来回收储气调峰成本的,如果旺季上浮,淡季必须相应下浮,全年平均价格保持在基准价水平,供气方的储气调峰成本就无法获得补偿。

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冬季消费旺季价格应上浮,夏季消费淡季价格应下浮,但上浮的幅度和下浮的幅度是不对称的,供气方通过冬季上浮增加的收入应大于夏季下浮减少的收入,其差额应该能够弥补供气方的储气调峰成本。按照这种思路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可以收到与欧美国家采取“需求费+商品费”的两部制收费方式解决储气调峰定价问题相类似的效果且简便易行,成为现阶段我国解决储气调峰定价问题的主要措施[18]。为减少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建议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思路制定冬夏季峰谷气价,对于执行“基准价+浮动幅度”管理办法的天然气,规定冬季价格上浮幅度和夏季价格下浮幅度。

3.4 合理确定管道资产折旧年限,降低自然垄断环节的输配价格

对于天然气工业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国际上普遍采取服务成本监管,也就是采用服务成本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天然气输配价格,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以及《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 号),要求制定跨省管道、省内管道以及城市配气管网的输配气价格,都要采用服务成本法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原则。

采用服务成本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天然气输配价格,有效资产的准许收益率及管道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影响输配价格水平的两个主要因素。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上述文件规定,制定跨省管道和省内管道的管输价格,如果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准许收益率(税后全投资收益率)取8%,如果管道负荷率低于75%,按75% 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收益率将低于8%。对于城市配气管网,国家发改委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准许收益率不超过7% 的原则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对最低配送气量做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导致配气价格过高。相对于欧美天然气市场发育成熟国家,我国在制定天然气输配价格时规定的准许收益率有些偏高,但考虑到我国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还不完善,准许收益率适当高一些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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