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关于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开展“退养还湿”等相关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坚决执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坚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要求,稳妥推进“退养还湿”等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盘锦市境内围海养殖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无证用海或有证到期继续进行养殖的,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无条件退出养殖区域。确有特殊困难可向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实行起捕渔获物有条件延期至2019年6月1日。 二、凡有证未到期用海进行养殖的,允许当事人继续养殖,至海域使用证到期时,必须无条件退出。 三、鼓励围海养殖当事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转产开放式养殖(底播增养殖)。 四、在养殖用海过程中遭受蒙骗、有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又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将在犯罪所得被追缴及涉案资产上缴国库后,视当事人具体情况给予适当额度的救助。 五、凡在表达个人诉求中借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造谣、恶意炒作等寻衅滋事,采取煽动、串联、胁迫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 系 人:孙磊 联系电话:0427-2824088 特此通告 盘锦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0月24日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