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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实录)(2)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30 09:31:15

邬红波:谢谢张厅长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

浙江之声记者提问:“刚刚在发布中我们提到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另外,近年来有没有哪些比较重大的典型案例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谢谢。”

张锦:好的,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以及我们记者朋友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自今年3月29日起,我厅联合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了环境污染问题排查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出动的检查人次、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问题数、立案数、处罚金额等都反映出这次专项行动力度大、范围广、效果好,有效地护航了百年大庆,确保了生态环境的安全。

这次执法行动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强化协作联动,深挖大案要案。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了誓师大会,实行大要案联办、情报信息互享。联合开展检查,生态环境涉刑案件办理效率明显提升。行动期间,先后查办53起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阻止3起跨界危废非法倾倒案件;二是强化了数字赋能,提升了发现能力。充分利用监测监控、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以及走航车、无人机等先进设备,提升了问题发现精准度和执法效能。先后有13起案件是利用监控平台破获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14起案件是利用走航车、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获取线索查处的案件。三是强化社会影响,形成了警示震慑。在专项行动中,我们深入推进重奖举报,并通过新闻媒介对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一周一通报。在百日攻坚期间,省级就通报了13批78个典型案例,其中有9个典型案例被生态环境部在全国通报表扬。同时,各市县也建立了典型案例的通报制度。

对于典型案例,近年来我们加快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并且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了联合惩治高科技、隐蔽性、团伙化犯罪,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涵盖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典型案例的类型包括了行政处罚、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充分体现了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坚持从严打击方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对污染者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下面,我介绍三起案例:

第一起是永康“5.21”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团伙将数万吨印染污泥从绍兴运至金华永康、武义等地实施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启用重奖举报制度,会同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跨区域取证,一举捣毁污泥倾倒“黑色利益链”,4家被告单位,52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55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

我再介绍第二起典型案例,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偷排暗管和时控开关,用于在“偶数”时段排放高浓度废水,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托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线上精准固定违法排污证据,并开展线下核查,抓获2名嫌疑人,及时阻止了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

第三个典型案例,在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案中,犯罪嫌疑人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组合聚醚保温材料,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对从业人员颁发刑事禁止令,对于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就简要介绍这些,其他的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内容,大家可以在我厅的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上获取。

《浙江日报》记者提问:“这个问题想问省公安厅,请问当前我省污染环境犯罪有哪些突出特点,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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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浙江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以“三地一窗口”的使命担当,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高压打击态势。今年1至6月份,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176起,同比上升144%;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82人,同比上升162%;行政拘留85人,同比上升123%。从公安机关所侦办案件情况看,当前我省污染环境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多样,涉危废犯罪危害严重。上半年,全省公安机关侦破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涉及用非法倾倒、排放等手段处置危险废物案件88起、占50%,非法倾倒含有毒有害的建筑、工业、生活垃圾等固废污染环境案件16起,占9%,两类案件是我省污染环境的主要犯罪类型,特别是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危废、固废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另外,涉排放重金属超标水污染环境案件48起,占27%,涉干扰、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件15起,占8.5%。

二是犯罪形态呈现团伙化、有组织化。据统计,上半年全省公安机关共打掉污染环境犯罪团伙案件53起,其中10人以上团伙案件18起,部分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QQ群、微信群、论坛、老乡、同行等形式相互勾连,非法收集、转移危废、固废,异地组织人员实施倾倒、填埋,长期从事非法处置危废、固废活动。

三是犯罪网络化趋势十分明显。在多起跨区域倾倒危废、固废案件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媒体、电商等网络平台发布非法处置危废、固废广告信息,并通过“运满满”、“货拉拉”等物流平台叫车运输转移,通过网络形成“产、运、供、销、处”一体化的犯罪链条。

四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化。经过近几年的打击治理,环境违法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及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危废、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很强,手段多样,利用“去除剂”等化学药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专门在夜间实施犯罪,有的甚至利用合法处置企业“洗白”非法转移危废,打击难度在增大。谢谢。

央广网记者提问:“刚刚省公安厅的领导讲到目前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出现了职业化、团伙化的情况,想问一下针对此类的违法犯罪现象,我们是如何开展有效打击的?谢谢。”

魏明: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去年10月份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我们省公安厅首先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以专业警种应对犯罪的职业化、团伙化。今年以来,我们以“昆仑”行动为总抓手,根据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专题开展打击危险废物、干扰在线监测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是主动打。公安机关跨前一步、主动出击,围绕环保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坚持网上网下、人力技术结合,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社会面管控情报触角广的优势,广泛收集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做到有案必侦破、露头必狠打、违法必严惩。二是重点打。针对跨区域倾倒危废固废等重点领域及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污染环境案件,我们通过专案侦查,按照“打源头、端窝点、追流向、摧链网”的要求,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源头末端一起查,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铲除犯罪背后的黑灰利益链。三是协同打。全省公安机关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的协作联动,深化打击违法犯罪公检法环协作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开展联合会商、联合打击、联合督办,及时解决检测鉴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同时助力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落地,形成全省打击治理生态环境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和密切部门联动,始终对环境违法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守好浙江的绿水青山,为打造生态文明现代化的浙江样板贡献公安力量。谢谢。

浙江新闻频道记者提问:“能否介绍一下浙江审理执行的涉生态环境案件有什么样特点?另外,如何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矛盾和纠纷?谢谢。”

朱新力:谢谢你的提问。环境案件通常具有社会危害的公共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难以弥补性等特点,往往发生刑事与行政民事、私益与公益之间的责任竞合。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始终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努力找准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特别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切入点、结合点,依法及时受理和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蓝天、碧水、净土的美好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我们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方式,建立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实现惩罚违法犯罪、制裁环境行政违法、恢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效果。

在落实最严法治、推动生态环境矛盾纠纷解决方面,我们坚持四大原则:一是贯彻依法严惩、严厉打击原则,严格刑事案件裁判标准,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近3年,浙江法院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469件,适用实刑率60%以上;二是贯彻严格责任、全面赔偿原则,近3年,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08件。对经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然采取隐瞒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贯彻依法监督、有效预防原则,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6267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全面推行环境保护领域的“裁执分离”,近3年,办理环保非诉执行案件8451件,促成自动履行1340件,为环境执法赋能增效;四是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完善社会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近3年,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78件,有效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的活力和潜力。谢谢。

《香港商报》记者提问:“请介绍一下浙江在惩治污染环境类犯罪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做法?谢谢。”

孔璋:谢谢你的提问。浙江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决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公益保护,为推动我省绿色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贡献我们检察应有的力量。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足于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全省检察机关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各类污染环境犯罪。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捕诉一体化的工作优势,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污染环境犯罪案件91件186人,已经批准逮捕64件125人,受理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14件543人,已起诉159件334人。今年1至6月份,全省检察机关还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件15人,追诉、追捕漏犯9人。我省检察机关在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力度始终在全国领先。另一方面,我们加大部门协同,强化打击合力。省检察院积极参与我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建设,推动刑事、行政部门联动和有效衔接,特别是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派驻了生态环境部门的检察官办公室。今年上半年,省检察院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对我省舟山等地污染环境等一批案件进行了现场督办,进一步提升了打击成效。

二是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我们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履行国家公诉职责、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环境领域的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过去我们在办理打击污染环境类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诉以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进行了宣判,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有的还判处了罚金。但是对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生态的破坏由谁来买单?往往由政府来买单,政府出资金来修复。我们国家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以后,我们不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要求被告人对其所造成的环境领域公共利益损害负责赔偿与修复。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环境领域公共利益具有监督和保护的法定职责,在办案中要履行好追究刑事责任和保护公共利益双重职责,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增殖放流、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方式,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最大程度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治理的有机结合。如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跨区域的倾倒污泥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受损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修复,协调地方政府先行治理、治污止损,督促涉案当事人自主开展受损环境修复,并且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被告人依法承担固废清理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评估鉴定费等共计5500余万元,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修复。2020年以来,我们还围绕违法排放污水、违法处置垃圾固废等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损害重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监督,发挥好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截止目前为止,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4301件,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修复费用1.77余亿元。

三是延伸检察职能,做好案后治理这篇大文章。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注重总结办案中发现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治理,认真做好案后这篇文章。我们嘉兴、湖州等地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太湖禁捕后,出现的退捕转产、渔民安置等问题,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商推进太湖流域禁捕和保障渔民合法合理权益的措施,并联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提升了整体工作质效。通过各地积极、卓有成效的努力和探索,我省已经形成了“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办案模式。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科技报》记者提问:“刚刚通报中介绍了省法院牵头上线了绿源智治系统,能否再详细地介绍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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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力:谢谢你的提问。“绿源智治”系统是环境资源治理领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浙江建设战略部署、全面深化省法院党组“平台+智能”顶层设计、积极推进“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有力举措。该系统前期经过湖州试点,于2020年11月在全省层面正式上线启用,目前是全国首个环境保护智能治理平台。该平台以多主体在线协同共享、全流程跨场景在线执法办案以及多维度数据智能研判为主要内容,逐步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资源共享、环境共治、机制共建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目前该系统已被纳入省“观星台”项目,作为优秀数字化治理平台展示推广。

运用过程中体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程序流转更加便捷。通过“绿源智治”系统,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可在线提起环境诉讼,一键传递证据材料,法院可在线立案受理,对情况紧急案件在线完成证据审核,八小时内发出环保禁止令,避免环境污染后果扩大。平台运行半年以来,共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3000余条,在线化解环境纠纷140件。二是多方协同更加高效。各部门可在线开展线索移送、磋商、调解等工作,社会公众可在线开展覆盖执法、司法、修复执行等阶段的监督,实现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的资源整合,实现环境治理在线协同、全程留痕。已累计完成联席会议在线协作3606次,移送线索270余次,流转案件401件,联合验收39名被告人的环境修复成果。三是环境治理更加智能。依托智能平台,建立健全长三角、大运河、钱塘江等重点治理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健全完善跨区域的法官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审判研讨座谈,发布典型案例等,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提升环境司法的治理效能。谢谢。   

邬红波:谢谢朱院长。没有其他问题的话,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结束,谢谢四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媒体记者,再见。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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