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钭晓东、赵文萍:深海塑料污染国际治理机制研究(4)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钭晓东、赵文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16 11:56:06

1.积极参与深海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中国始终关注深海环境保护问题并首倡建立了区域环境管理计划,且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就是深海的开发和深海的保护要平衡。加之深海塑料污染治理也是国家间交流协作的低敏感领域,故而中国应努力就深海塑料垃圾的国际环境治理规则体系提出中国方案,树立中国是国际法真正的、坚定的维护者和建设者的正义形象。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契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积极建立综合的深海海洋环保合作机制,加强相关领域的信息协作、技术交流、事故应急处理以及海上环保执法等领域的合作。借助区域海洋环保合作,凝聚区域力量、维护海洋安全、开发海洋资源,有效的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在未来,还可以依托深海塑料污染治理等区域海洋环保带来的共同利益基础建立区域合作机制,从而在共同维护区域海洋环境安全的同时,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提供有效的合作平台。

2.加强相关领域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契合。随着“区域”海洋环保在“区域”制度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及《采矿规章草案》的公布,可以预见“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有的“区域”制度,中国国内立法与新的“区域”制度的衔接问题提上日程,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推动国内立法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保中的国际合作制度有效衔接,同时还要积极的参与到合作制度的规则制定过程中去,从而取得有利的战略地位。

对于国际法、国内法的关系,中国一直以来是采用适用国际法然后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在深海塑料污染治理领域不存在成熟国际法的前提下不具备可操作性。无论是深海塑料垃圾的清理方案,还是深海塑料污染的责任归属问题,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都是异常复杂的,短时间内难以调和各方利益冲突达成一致约定,此时若以一国实践后证实可行的成熟机制推向深海环境治理则有效的多。对此我国可作出的贡献是先做国内法――成熟后推向国际,逐步将这一思想理念转化为国际共识,贯彻到具体实践,这应当是国际法、国内法良性互动的形式。具体而言,中国应完善《深海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为深海塑料垃圾治理提供进步的“中国样本”。其一,我国《深海法》涵盖了环保领域的先进做法,但多为环保理念、预防性做法、最佳环境做法、环境基线等原则性规定,且措辞也十分保守。这样的规定无法为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和司法部门的司法工作提供明确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深海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在后续的立法活动中建立更加具体完善的环保制度,以期在为采矿者提供明确指引的同时,给环保领域的执法活动创设确定的依据;其二,《深海法》缺少关于环评的详细规范。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虽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但是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并且在《深海法》中也没有就环境影响陈述的具体规则和方法进行规范。建议尽快围绕环境影响陈述、环境调查报告、环境监管方案和终止计划等问题建立具体的国内法规范,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则。”除完善《深海法》等直接关系深海的法律规范之外,中国一方面可以通过《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修改的有利时机,通过固废减量化和无害环境废物管理作为最优先事项,以法律政策建议推进塑料污染行政监管执法,另一方面将通过形成个案,以法律途径推动塑料污染的解决。

3.增强深海塑料污染治理的中国话语权。中国应在积极参与深海塑料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完善的同时兼顾我国矿区开采环境因素的考量和国内塑料垃圾的治理,为增强深海塑料治理话语权提供数据支撑,加强我国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制度与国际海洋塑料治理制度的接轨。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大背景下,围绕“区域”海洋环保中的国际合作原则展开研究能够为我国在国际资源的开发、海洋环境的养护、国际合作平台的搭建等多个层面的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当今,有关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方兴未艾,日益成为大国博弈新焦点和“造法”新阵地。中国主张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国际法原则,坚持《巴黎协定》等国际环境条约达成的共识,不断丰富新的国际法规则,推动国际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

四、余论

美国国际法学者路易斯?亨金说:“就国家间关系而言,文明的进步可以被视为从武力到外交,再从外交到法律的历史演进。”在深海领域,各国日益相互依存,利益交融,命运与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各国同舟共济,共同维护和促进深海和平与发展。在“深海环境保护”这一议题下,法律的规制诚然至关重要,但外交、国家间合作也必不可少。具体到深海塑料污染治理,深海塑料污染治理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体系,怎么样构建这一体系是我们需要继续关注并为之付出努力的关键点。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环境”但同时也强调“发展”。故而在建立完善这一治理机制的过程中,虽然对深海资源“可持续”的利用是不可缺少的要件,深海采矿亦必须在“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制定环境保护标准,但也不可偏执为极端环保主义而讳疾忌医,过度强调“可持续”而忽略“发展”。

参考文献

[1]Geyer R, Jambeck J R, Law K L. Production, use, and fate of all plastics ever made[J]. ScienceAdvances, 2017.

[2]Chiba S, Saito H, Fletcher R, et al. Human footprint in the abyss: 30 year records of deep-sea plastic debris[J]. Marine Policy, 2018.

[3]LC Woodall,A Sanchez-Vidal,M Canals,GL Paterson,R Coppock,The deep sea is a major sink for microplastic debris,Royal Society Open Science, 2014.

[4]Angel M V. What is the deep sea? [J]. Fish Physiology, 1997.

[5]MIDAS, Managing Impacts Of Deep Sea Resource Exploitation Research Highlights, 2014.

[6]Taylor M L, Gwinnett C, Robinson L F, et al. Plastic microfibre ingestion by deep-sea organisms[J]. Scientific Reports, 2016.

[7] MIDAS, implications of MIDAS results for policy makers: recommendations for future regulations, 2016.

[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528页,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9]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

[10]王雨辰,《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67-74页.

[11]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 ,Amendments to The Anne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28 October, 2018.

[12] Norway,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Placement or Removal of Wastes on Annexes VIII and IX (additional information), Basel Convention, 2018.

[13]Vince J, Hardesty B D. Plastic pollution challenges in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s: from local to global governance[J]. Restoration Ecology, 2016, 25(1):123-128.

[14]王菊英, 林新珍. 应对塑料及微塑料污染的海洋治理体系浅析[J]. 太平洋学报, 2018(4).

[15]何志鹏,作为软法的《世界人权宣言》的规范理性,当代法学,2018年第5期,第12-21页.

[16]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Z]. Montego Bay: UN, December 1982.

[17] ISBA, Draft Regulations on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 Twenty-fourth session

Legal and Technical Commission session, part II, 9 July 2018.

[18]徐宏撰.《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

[19]刘中民. 国际海洋环境制度导论[M]. 海洋出版社, 2007.

[20]朱建庚. 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21]Draft Regulations on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 (ISBA/23/LTC/CRP.3*) [Z]. Kingston: ISA, 2017.

[22]张丹, 吴继陆. 我国首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评析[J].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6(1).

[23]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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