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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9 08:19:00

       5总体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城镇应优先采用集中方式处理餐厨垃圾,在分类收集基础上优先对餐饮垃圾进行处理,逐步将厨余垃圾纳入处理范畴。

       5.1.2动植物油脂加工厂、屠宰场、食品加工厂、大型超市等企业产生的加工废料应逐步纳入处理范畴。

       5.1.3结合城镇固体废物处理现状,餐厨垃圾可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粪便等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固体废物协同处理。

       5.1.4餐厨垃圾处理厂应包括收集运输、计量、洗车、接收、分选、破碎除杂、维修、综合利用、给排水与废水处理、消防、通风空调与废气收集处理、蒸汽供给与输送、电气与自动控制等系统及其他辅助设施。

       5.1.5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服务区域总体规划、处理对象、收集率等因素预测服务年限内各年份餐厨垃圾产生量,确定是否分期建设以及各分期的建设规模。

       5.1.6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数量及规模应根据所选工艺特点、设备成熟度,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考虑关键设备的备用性。

       5.2建设规模确定

       5.2.1餐饮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实际统计数据确定,也可按人均日产生量进行估算,估算宜按下式计算:

       Mc=Rmk/1000(5.2.1)

       式中:Mc—某城市或区域餐饮垃圾日产生量,t/d;

       R—城市或区域常住人口,人;

       m—人均餐饮垃圾产生量基数,kg/(人٠d),m宜取0.1kg/(人٠d);

       k—餐饮垃圾产生量修正系数。经济发达城市、旅游业发达城市或高校多的城区可取1.05~1.15;经济发达旅游城市可取1.15~1.30;普通城市可取1.00。

       5.2.2厨余垃圾处理量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及实际产生量确定。

       5.2.3餐厨垃圾处理厂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处理规模300t/d以上(含300t/d);

       2、Ⅱ类:处理规模150t/d~300t/d(含150t/d);

       3、Ⅲ类:处理规模50t/d~150t/d(含50t/d);

       4、Ⅳ类:处理规模50t/d以下。

       5.3总体工艺设计

       5.3.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2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效果好。

       3能耗小,二次污染小,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4技术成熟,设备安全可靠、密封性好、具有可靠的防腐措施、运行故障率低、维护方便。

       5使用寿命长,运输车辆使用寿命不应低于8a,厌氧消化罐使用寿命不应低于20a,其他机械设备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a。

       5.3.2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流程应具有油脂回收功能,煎炸油脂及从餐饮企业隔油设施、下水道收集的废油脂应单独处理,回收的油脂宜与泔水油分类储存,回收的油脂<20t/d时宜进行社会化协作,不宜建设生物柴油生产设施。

       5.3.3餐厨垃圾处理优先采用“预处理+厌氧消化”工艺,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发电上网或孤岛运行,可生产CNG或LNG,可给当地居民供气。

       5.3.4在确保好氧生物处理产品质量满足《有机肥料》NY525和《生物有机肥》NY884的要求,并落实产品销售渠道的前提下,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处理餐厨垃圾。

       5.3.5餐厨垃圾处理应审慎采用饲料化处理工艺。

       5.3.6餐厨垃圾处理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单独设置进料大厅,卸料区域垂直于卸料门方向的宽度应根据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18m。料仓部分应与车间其他部分隔离,并维持微负压运行,防止臭气外逸。

       2物料输送顺畅,密封性好,各工段不应相互干扰。

       3应留有足够的设备检修空间。

       4污染区域应与非污染区域分开布置,有利于车间全面通风的气流组织优化和环境维护。

       5预处理车间宜设置行车,便于设备安装与维修。

       5.4总图设计

       5.4.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以预处理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满足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流程的要求,各工序衔接与物料输送应顺畅,平面和竖向布置合理,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等的要求。

       5.4.2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设施,汽车衡应设置在物流入口处称重汽车进厂方向的右侧,汽车衡的进车端和出车端平坡直线段的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地磅房可与门卫房合建,Ⅱ类以上餐厨垃圾处理厂宜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

       5.4.3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洗车设施及停车场,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车型、停放形式和停放数量确定,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布置。

       5.4.4餐厨垃圾处理厂区道路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采用高台卸料方式时,通向卸料平台的坡道应根据地形条件、物流需求合理布置,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中的规定,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小于4m,坡道中心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22中的相关规定。

       5.4.5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餐厨垃圾运输、卸料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4.6餐厨垃圾处理厂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5.4.7处理过程中回收废油脂及产生沼气,其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防爆标准要求。

       6技术路线

       6.1一般规定

       6.1.1省会城市、各地级市或人口大于50万人的县级市或县城宜建设餐厨垃圾处理集中处理厂,优先对城区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处理,逐步将各乡镇镇区产生的餐饮垃圾纳入处理范围。

       6.1.2在不影响餐饮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效果的前提下,餐饮垃圾可与城市污泥、城市粪便等有机质含量高的城市垃圾进行协同处理处置。

       6.1.3鉴于各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分散处理餐饮垃圾投资大、资源化无害化效果差、监管难度大,餐饮垃圾不宜分散处理处置。

       6.2预处理

       6.2.1基本要求

       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预处理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2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耐磨损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3预处理生产线数量不宜少于2套,设备处理能力应与收运时段、储存设施相适用。

       4预处理机械设备应设置清洗设施。

       6.2.2餐厨垃圾的分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2餐厨垃圾分选系统可根据需要选配破袋、大件垃圾分选、重力分选等设施与设备。

       3分选渣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分选渣中可降解物含量不宜大于10%。

       4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物含量应小于5%。

       6.2.3餐厨垃圾的破碎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破碎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输送工艺和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

       2破碎除杂设备应具有防卡和分离坚硬粗大物的功能,防止坚硬粗大物破坏设备。

       6.2.4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除砂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细小陶瓷、玻璃、金属、骨头等重质颗粒物去除。

       6.2.5泔水油回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泔水预处理系统应设置油脂回收工序,应根据餐饮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油脂回收工艺。

       2餐厨垃圾液相油脂分离收集率应大于90%,经油脂分离后的浆料中液相油脂的含量不应大于0.3%,分离的粗油脂含杂率不应大于5%。

       3利用加热方法对餐厨垃圾进行油水分离时,加热温度与加热时间应与浆料后续处理工艺相适应。

       6.2.6餐饮单位厨房下水道清掏物可用于提炼地沟油,地沟油的提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沟油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得到妥善处理,并应达标排放。

       2提炼出的地沟油和残渣均不得用于制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宜与泔水油分类依存。

       3提炼后的残渣和废液可并入餐饮垃圾预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6.2.7应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和应用,严禁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分离出的地沟油不得用于制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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