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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6)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1-25 09:41:05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散养户集中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并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加强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鼓励、引导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五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五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对因清理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以及生态移民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未纳入城镇排污管网村庄的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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