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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5)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09 13:39:41

3.监测与预警

3.1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各市(州)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应急监测: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3.2.1城市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PM

2.5浓度为判别依据。

蓝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3.2.2区域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出现的连片城市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区域蓝色预警、区域黄色预警、区域橙色预警、区域红色预警。区域蓝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蓝色预警。

区域黄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黄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黄色预警。

区域橙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橙色预警。

区域红色预警:当5个及以上的连片地级城市预测将启动城市预警,其中红色预警城市数量超过3个(含3个),需省级督促、指导开展区域性联防联控时,启动区域红色预警。

3.3预警启动、调整与解除

(1)预报会商。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市(州)预报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会商结果及时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2)区域预警批准。区域红色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区域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批准,区域黄色预警、区域蓝色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区域预警启动、调整及解除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统一发布。

(3)预警启动发布。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启动原则上提前1—2天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当单个市(州)发布预警、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时,应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告。预警启动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

(4)预警调整、解除。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中途不再解除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启动信息发布后,因污染程度或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区域预警等级需调整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PM2.5浓度在不同预警级别间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PM2.5浓度预测或监测结果不满足预警等级条件,且预计24小时内不会反弹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按程序发布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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