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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昌都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6:3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污染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昌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昌都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市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昌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意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以属地为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以整合现有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培训演练。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昌都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2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发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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