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获取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Ⅰ、Ⅱ级预警信息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长签发;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在市政府同意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政府提供全面、准确地应急处置相关技术资料。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获取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当地环境保护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立即报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起源、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地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们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市外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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