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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简评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作者:王遥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07 11:50:48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四十周年,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第一阶段。处于改革开放最前沿,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与时俱进全面深化改革,是深圳的经验,也是新的百年奋斗的重要纲领。充分发挥深圳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优势、发挥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中的带动与联动作用、将深圳切实打造为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和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是新时代深圳发展的重要方向。在此背景下,深圳市于11月5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一次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大胆创新,作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其既是深圳在推动绿色金融工作落到实处、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为我国绿色金融开拓创新、试点多样化发展路径的领先探索,同时也是我国深化外部合作、构建对外沟通桥梁的又一有益实践。《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形成了解决绿色金融实践难点的路径、落实绿色金融领先理念的尝试、探索绿色金融发展创新的突破。

一、形成解决绿色金融实践难点的路径

针对当前各地在绿色金融执行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解决方案并在《条例》中予以规定,是本次《条例》的一大亮点。

1.强调组织协同,解决绿色金融推进中的跨部门协作的难点

当前绿色金融在地方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形成推动合力,导致绿色金融与地方产业发展割裂,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绿色转型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的问题,而金融与产业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缺少统一协作、全局推动的制度性设计是造成此问题的原因之一,仅依赖地方金融部门推动绿色金融,将抑制绿色金融作用的发挥。本次《条例》中第五条、第十八条关于建立绿色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的规定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一是要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统一领导,二是要发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地方人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金融系统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作用,三是政府其他组织部门也应充分参与,尤其是形成相关领域的绿色企业和项目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形成地方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的联动提供了有力支撑,这也将为地方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行动计划提供更有利的指导。

2.鼓励专业经营,解决绿色金融推进中的基础从业能力不足的难点

绿色金融在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现实问题,就是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部分执行人员对绿色金融理解不到位、缺乏专业的执行团队进行产品创新、支撑业务落地,同时大众对绿色金融的应用场景理解不够深入,对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绿色金融工具、适用什么样的绿色金融工具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绿色金融执行效率不足。本次《条例》中第二章“制度与标准”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一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组建专业的执行团队、建立绿色金融专门组织架构以提高金融机构关于绿色金融的执行能力;二是要在业务中积极向发行人、投资者等大众传递绿色金融与其自身的相关性,普及、推广绿色金融的应用场景;三是明确在保险业、资管业等专项金融业务中如何通过管理制度、风险管控等方式将绿色金融落到实处。这为金融机构能力建设提供了参照。

3.重视资金管理,解决绿色金融推进中存在的漂绿风险的问题

 防范“漂绿”风险,是当下以及绿色金融深入发展之后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对于资金流向的管理将实质上的影响是否真正实现一笔有效的“绿色金融”。本次《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等对于绿色金融资金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既包括在资金使用层面,由市场主体定期出具资金使用或管理报告的方式,保障资金用途;也包括提出运用金融科技的手段为资金使用提供技术支持;还包括金融机构投后评价的基本要求等。这为防范漂绿风险提供了实践参照。

二、形成落实绿色金融领先理念的尝试

从顶层制度上落实绿色金融的领先理念,对全域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提出要求,开展先行先试,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1.推动环境压力测试,落实推动金融机构分析能力提升的实施建议

2020年9月,习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宣布,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并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我国切实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里程碑。气候变化对金融领域产生的冲击效应具有必然性、可预见性以及不可逆性,开展环境压力测试工作是识别和分析气候风险的关键性工具之一。《条例》第二十条表明,“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该《条例》出台之前,仅在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组中的“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行动计划”中倡议就环境因素对信用风险的影响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其他地区的全面尝试并不普遍。在《条例》中加入此项内容,是深圳应对气候变化、提升金融机构相关风险能力建设的落地举措,具有显著实践性。

2.实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落实《指导意见》中环境信息披露的实施建议

目前,我国尚未大范围的就环境、社会与治理(ESG)信息披露发布强制性规范要求,企业ESG信息披露意愿有限,社会责任报告品质参差不齐,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极大程度地限制了绿色投资与ESG责任投资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环境效益评价,第五章“环境信息披露”明确接受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资产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环境信息资料。相关内容为环境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提供法律支撑,充分保障了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权益,同时有助于解决绿色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环境风险因子数据获取困难的主要问题。此外,《条例》第五章清晰规范了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形式、披露途径以及其他相关行为准则,充分解决了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主体责任不明确的症结,为深圳建立ESG信息披露制度清除主要障碍。

3.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多样化发展,落实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载体

随着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逐步构建,产品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包含市场端相对稳定的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产品,以及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类衍生品以及环境权益产品等内容。与此同时,绿色产品创新也面临着标准缺失、定义界限模糊、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条例》第三章则就深圳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包含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绿色融资租赁、绿色债券、环境权益交易等)的多样性创新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尤其对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梳理,同时鼓励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此外,《条例》中多次提及金融科技的相关内容,将绿色金融与金融科技相结合也是未来深圳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深圳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在绿色金融产品实践领域具有先驱作用,《条例》内容则切实为有关发展提供配套性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绿色金融自下而上地优化发展。

三、形成探索绿色金融发展创新的突破

在现有绿色金融常态化做法基础上,基于地方区情与未来展望,形成绿色金融的创新做法,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1.重视国际接轨,探索绿色金融对外交流互通的业务窗口

《条例》提出标准引领的绿色金融发展原则,并多次强调了接轨国际的深圳市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绿色金融标准方面,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提出了市内金融机构须积极采用先进国际绿色金融模式,并鼓励参与制定内外一致的绿色金融标准。国际合作方面,第六条和第五十七条则提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并欢迎引进各类国际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工作组织入驻深圳。当前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欧盟、东盟、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中,绿色金融的角色日益持重。与此同时,央行绿色金融网络、绿色金融领导力项目等实施,有力的促进了全球金融监管机构间达成发展绿色金融作用的共识,这显现了我国绿色金融对外合作的有利契机。《条例》将与国际接轨放在重要位置,尤其是对标准国际化的强调,对于从实操层面解决绿色金融对外合作的痛点大有裨益,这有效利用了深圳对外开放的独特区情,也有利于借助绿色金融带来的对外交流红利,继续拓宽我国对外交流的路径,为国际交往注入动力。

2.创新价值统计,探索全域绿色效益统计制度

《条例》十九条提出制定绿色金融统计制度、落实绿色金融统计工作,并建立绿色产业有关经济统计指标。当前对于绿色经济金融统计制度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该《条例》释放出了建立统一的绿色经济统计制度的积极信号,并且对于建立统一的绿色经济统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厘清绿色产业与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建立与经济产出相对应的绿色经济金融统计制度,将有助于衡量环境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实现经济活动的精确评价,为环境定价、财税、投资、环境等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是适应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需要,促进经济绿色转型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制度。

3.提出投资评估制度,探索提高绿色金融投资项目管理水平的具体方法

在绿色评估制度方面,秉持落实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提出专章用以规范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除了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的要求外,《条例》第六十六和六十七条针对一定条件下金融机构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予以处罚,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这是对2016年《关于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要求的探索尝试。此外,《条例》中对其他违法行为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四、展望与建议

本《条例》是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一项重要文件,虽然仅在深圳地区实行,但其中提及的具体做法为其他地区开展绿色金融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同时由于深圳开放创新的特殊优势,先行先试的做法也将切实带来绿色金融的成熟经验。基于对《条例》的理解以及其中所涉内容的梳理,就部分实施路径的下一步细化提出如下建议:

1.在开展地方项目标准设计时,建议将本地发展需求与国际关键绿色金融评价标准充分结合,并形成粤港澳绿色投资标准

基于深圳在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中承担的重点任务,建议在标准设置时要把本地发展需求作为立足点、国际已有绿色金融标准作为支撑,形成一套有利于吸引外部投资者的绿色投资标准,并逐步将其上升为粤港澳绿色投资标准。即在充分考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分类基础上,充分融合国际现行绿色项目判定准则的主要内容,如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IFC的环境与社会可持续绩效标准、世界银行环境与社会责任框架等,在经济全球化及环保、节能、低碳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大背景下,实现绿色项目标准体系的有效融合。

2.将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与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充分结合,细化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业要求,形成绿色金融带动关键重点领域行业绿色发展的执行路径

建议由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合对地方产业进行进一步剖析,按照地区经济发展及产业布局现状,精准聚焦地区主要行业及产业的环境与气候风险点,优先选择碳排放强度较大的行业率先开展环境压力测试,让金融机构更好地完成投资对象的甄别与筛选,通过风险管理对投资组合标的进行优化,使其与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协调,以金融手段为引导优化地方产业结构,也防范重点碳排放产业调整带来的金融风险。同时建议依据环境信息披露的核心主旨要求编制指引性说明文件,针对各指标细则加以解释,开展ESG主题培训,在规范金融机构及项目主体的同时,提升信息披露主体对于环境风险的认知度,从而自发提升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获得外部投资者支持提供参照,同时也激励主体自觉落实有利于环境效益提升的行为,不断提高环境表现。

3. 建议形成地方生态产品的金融目录,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指导

随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压力的加大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未来将地方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变将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尤其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其核心是需要形成符合金融支持标准同时符合绿色评价要求的载体,为此建议对域内生态产品进行详细梳理、划分,形成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参考目录,并围绕目录中各产品交易市场的形成继续出台配套政策,为金融支持提供基础,这将进一步激发地方生态要素资本化潜力,为业务带来实际指导方向。

作者:

王   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任玉洁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杨晨辉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梁楠楠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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