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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 扫雪以机械为主 禁止过量使用融雪剂

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经淼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10 16:53:41

扫雪铲冰作业应当采用以机械除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为辅的作业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的融雪产品。在保障道路交通通行的条件下,禁止过量使用融雪剂。

10月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上述内容。

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项目

草案规定,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的;城镇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的污水管网建成后不组织运行,造成未完成排污总量消减任务或超出本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等行为,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超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地区,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将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扫雪铲冰机械为主融雪剂为辅 禁止过量使用融雪剂

草案提出,规范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融雪剂产品的使用管理,防止滥用融雪化工产品,减轻融雪剂对水环境的影响。

除雪工艺(方式)的确定与组织应当以减少路面积雪量及融雪剂施撒量为原则,扫雪铲冰作业应当采用以机械除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为辅的作业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的融雪产品。在保障道路交通通行的条件下,禁止过量使用融雪剂。

排污单位的原始监测记录拟至少保存三年

草案规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数据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

在水源保护区处置城镇生活垃圾拟最高罚50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是此次草案限定的保护“红线”区。如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处理处置城镇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转运站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新设商业性探矿权(不含探转采)、采矿权等,都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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