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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施处罚 庄河市为大连秸秆禁烧工作树立标杆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巴家伟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13 10: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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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秸秆焚烧处罚权的权力主体不明确,一直是秸秆禁烧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之一,影响着秸秆禁烧管控效果。而庄河市通过明确处罚主体、严格实施处罚,形成了很好的震慑力和管控效果,为全市秸秆禁烧工作树立了标杆。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秸秆焚烧行为的监管处罚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据此,庄河市政府确定公安机关为秸秆焚烧行为的处罚单位,很好地保证了处罚力度和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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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人找不到 监管者被处罚

今年1月,庄河市大郑镇发现两处秸秆焚烧火点,由于未确认具体纵火人,无法对纵火者进行处罚,但对秸秆禁烧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者被严肃追责问责,村环保监督员被处以200元罚款。

1月17日上午10时许,大郑镇大郭屯村西卧龙屯发现秸秆焚烧火点,过火面积约2.8亩;2019年1月26日下午14时许,大郑镇东房身村东卧龙屯发现秸秆焚烧火点,过火面积21亩。两起火点发现后,当地政府第一时间联合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对上述两起秸秆焚烧事件进行立案。经过走访调查,最终未能找到充分证据认定纵火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件就此结束。

1月28日,组织召开“秸秆焚烧管控工作紧急会议”,对上述两起秸秆焚烧事件进行通报,同时,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重要部署。根据《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大郑镇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镇主要领导对发生秸秆焚烧情况的两村党总支书记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了提醒谈话。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大郭屯村、东房身村两名环保员各处以200元罚款,并责成两名环保员在全镇环保员大会上做深刻检查。

村民焚烧秸秆 公安罚款处理

今年2月11日,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发生一起秸秆焚烧事件,纵火人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三和村也在全镇年度绩效考核中被扣分。

当天下午2时,青堆镇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焚烧秸秆,地点在青堆镇三和村唐屯,丹大高速公路北侧一处水田。镇政府立即通知三和村村支部书记、环保员等赶赴现场,组织村民进行扑火。与此同时,镇政府相关人员也赶赴现场,同时调动青堆镇消防大队派出一辆救火车支援,经过一个多小时扑救,当天下午4时火被扑灭,经测量,现场过火面积近20亩。

火被扑灭后,青堆镇派出所立即将点火人刘某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刘某某承认其在自家水田上点火进行焚烧秸秆的事实。青堆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当即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元处罚。2月15日,青堆镇在全镇干部大会上,对三和村村书记、村环保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对三和村予以处罚。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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