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三十五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