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会不会影响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又将采取哪些措施来防范隐患? 刘志全:谢谢您的提问。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对负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增强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更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实施信用管理,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环评审批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强化联合惩戒的威慑。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三个配套文件,前段时间已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近期我部将进行审议。管理办法发布后将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二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三是组织开展环评文件审批质量抽查,对地方环评审批部门的审批质量进行抽查抽检。四是进一步完善环评文件编制技术体系,加快推进生态、地表水、机场等一系列环境要素和行业的环评技术导则制修订,强化规范和指导。 新京报记者:目前上海等地垃圾分类试点如火如荼,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请问生态环境部在垃圾分类工作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垃圾分类存在哪些难点和问题?将如何解决? 刘友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6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在推进垃圾分类处理方面,我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修法。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将垃圾分类制度及相关要求纳入修订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和污染防治要求。修订草案于今年6月5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于6月25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是开展试点。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作为“无废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我部印发《“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覆盖率、有害垃圾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生活垃圾填埋量等作为考核指标。确定首批试点城市,探索垃圾分类的模式和机制。 三是严格执法。开展垃圾焚烧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控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全覆盖,依法查处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大对工艺落后、超标排放焚烧设施的关停或改造力度。 四是促进开放。我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四类环保设施(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要求到2020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至少一座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目前,全国已有145座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 五是协同联动。今年4月,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推进家庭源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稳步推动废弃含汞荧光灯、含汞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处置工作。 垃圾分类工作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社会各界共同行动,积极参与,共建美丽家园。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落实总书记有关要求,将垃圾分类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托“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引导城市持续推进垃圾的精细化管理。同时,继续配合做好固废法的修改和尽快发布,加强垃圾污染环境的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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