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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论环境保护对国际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影响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17 12:05:18

摘要:公平公正待遇(FET)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原则,经历了一系列发展演变,形成了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一套相对稳定的判断标准,如破坏投资者预期、拒绝司法、专断的政策制定、歧视行为、严重的不正常待遇、投资者自身的行为等。此外,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还需要判断其与最低待遇标准之间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有关环境保护案件的逐年增多,国际仲裁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上述具体标准的适用作出了新的探索和总结,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适用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本文拟通过对以往经典案例的梳理分析,详细论述环境保护对于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影响。

“待遇”这个词本身是一个范围不确定的概念,其定义为“管理、行为;针对个人的行动或行为”。从本质上讲,东道国的任何行动或疏忽都有可能构成对上述待遇的违反。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突出,近年来与此有关的投资仲裁案件数量激增,仲裁庭在具体实践中也对以往形成的观点做出新的探索和理解,本章将要探讨的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公平公正待遇在适用过程中的新发展。

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法中重要的法律原则,经历了一系列发展演变。除缔约实践外,许多案件的判决和裁决也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了细致的探讨,设定了一定的标准用以确定对上述待遇原则是否构成违反,但在具体适用的标准上,国际社会和学者之间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从未统一过。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生效后,根据其第1105条提起的涉及FET的案件有很多,如“S.D.Myers案”“Metalclad案”“Pope&Talbot案”“Mondev案”“Glaims Gold案”“Waste Management案”等,其中S.D.Myers,Metalclad,Glaims Gold,Waste Management都是因为环境保护政策的变化而引起的。这些案件的裁决中,大都涉及FET的适用问题,本文拟从历史和实践两个角度论述FET在案件中适用的具体标准的变迁。

一、公平公正待遇的发展

公平公正待遇(以下称“FET”)是国际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近年来频繁地出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其在条约中的缘起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迄为止已经经历了多年的发展。FET最早就是出现在经贸类条约里。二战结束后,为了恢复被战争摧毁的世界经济,推动各国经济复苏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美国的倡导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称“ITO”)开始筹建。在建立ITO的1948年《哈瓦那宪章》(Havana Charter 1948)中将FET作为东道国对外资的一项待遇正式纳入其第11条第2项,不过当时用的措辞还不是FET,而是Justand Equitable Treatment。尽管《哈瓦那宪章》最终没能生效,但其条文中使用的Just和Equitable的概念被广大资本输出国接受作为保护投资的重要手段。FET在条约语言的具体表述上在国际投资协定大量出现之前并不是非常统一,因此一般将《哈瓦那宪章》作为FET正式出现在多边国际条约中的开始。随后,在同年召开的第九届泛美会议上,与会各国签署了《波哥大经济协定》,该协定为外国投资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各国明确表示赋予外国资本FET。FET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缔约实践是美国对外缔结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下称“FCN”)。整个20世纪50年代,FET频繁地出现在FCN的条款里。1959年,在一群商人和律师的努力下,在HarmannAbs 和Lord Shawcross的带领下制作并公布了《海外投资公约草案》(Draft Convention on Investments Abroad)。该公约第一条即明确了海外投资享有F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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