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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论环境保护对国际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影响(6)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17 12:05:18

四、结论

由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问题引发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的管理性措施引起的,如“S.D.Myers案”“Metalclad案”“Glaims Gold案”“Waste Management案”“Methanex案”“Parkerings-Compagniet案”等均是如此。各国国内环境治理的需要以及所承担的国际环境条约的义务,国内环境政策的调整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未来一段时期需要不时面对的一个常态性问题。由于长期作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原料产地和污染企业转移的目标地,又由于长期以来国内环境保护立法标准低、处罚低,因此环境保护政策的调整极有可能引发基于FET的国际仲裁。之前的国际仲裁实践对东道国管理性措施调整的要求比较严格,构成国家责任的可能性较高。而十多年来发生的上述国际仲裁至少在环境保护这个领域为东道国国内管理性措施的调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如文中提到的“Merrill案”弃用了“GlamisGlod案”严格参照“Neer案”来判断是否违反FET的标准,承认由于国际实践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法对是否违反FET的判断标准也应当随之产生一定的发展;“Methanex案”和“Parkerings-Compagniet案”则对相似性(Likeness)的对比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从而为东道国环境政策的制定留下了更大的空间;“Parkerings-Compagniet案”同时明确了东道国在有合法因素的情况下有权对外国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进一步为东道国管理性措施的制定划定了相对更为明确的空间。

上述案件带来的在是否违反FET的判断标准上的一系列变化显示了在国际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环境保护因素的介入,以往更为偏向投资者保护的有关国际投资法原则正在朝着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双方利益的方向,甚至是更为重视东道国管理权的方向倾斜。这种判断标准的调整将对东道国的环境保护产生更为有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长,经济发展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将要面临的来自环境保护的压力将更为明显,因此深入细致地研究FET的发展变化,及时跟踪最新案例带来的影响,能够为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企业的海外投资做好准备。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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