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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12)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14 08:55:27

8.1.3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8.1.3.1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参数应至少包含设计处理风量、处理效率、设计污染物排放浓度等信息;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参数应至少包含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设计进水水质、设计出水水质等信息。

8.1.3.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以及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三种类型分别进行运行管理信息的记录。

a)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各主要生产工艺分别记录所在主要工艺名称、该主要工艺全部排放口治理设施数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并按班次记录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B中表B.4。

涉及DCS/PLC控制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每周记录一次,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生产线记录期内同一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实测)、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实测)、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折算)、烟气出口温度等;

脱硝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NOx浓度(实测)、总排口NOx浓度(折算)、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

除尘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实测)、原烟气颗粒物浓度(折算)、净烟气颗粒物浓度(实测)、净烟气颗粒物浓度(折算)、烟气出入口温度。

b)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记录各主要生产工艺采用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并按班次记录控制措施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应包含:洒水次数、清扫频次、原料场地检查密闭情况、是否出现破损等。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B中表B.5。

c)废水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废水类型、治理设施规格参数,并按班次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包括累计运行时间、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药剂投加种类及投加量。全厂综合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还应按日记录实际进出水水质,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等。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B中表B.6。

8.1.3.3监测记录信息

a)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7。

b)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工序、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8。

c)废水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废水类型、水温、出口流量、污染因子、出口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9。

d)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应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等。

8.1.3.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及自动监测系统检维修、故障等非正常情况下的相关信息。记录信息包括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10。

非正常情况下锅炉排污单位应保留自动监测系统彩色曲线图,相关要求同正常情况下主要排放口的要求。

8.2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执行报告分类及频次

8.2.1.1执行报告分类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月/季度执行报告。持有排污许可证的锅炉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8.2.1.2上报频次

a)年度执行报告

锅炉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b)月/季度执行报告

锅炉排污单位每月度或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8.2.2年度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锅炉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应按附录B进行编制:

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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