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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4)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14 08:55:27

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锅炉排污单位按设计值填报,投运满一年的锅炉排污单位按上一年燃料检验报告中的实际值填报。

4.4.4其他

锅炉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气

4.5.2.1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13271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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