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锅炉排污单位按设计值填报,投运满一年的锅炉排污单位按上一年燃料检验报告中的实际值填报。 4.4.4其他 锅炉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气 4.5.2.1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13271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