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T16157和HJ/T397,小时浓度均值是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10.2.1.2非正常情况 锅炉排污单位锅炉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燃煤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6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2小时;燃油燃气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2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1小时;燃生物质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8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2小时。 10.2.2排放量合规判定 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 a)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 b)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10.2.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6.2.2.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10.3废水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环境保护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HJ/T91确定监测要求。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HJ820要求开展的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pH值除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 10.4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锅炉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