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3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锅炉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排放口类型 锅炉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设置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对应的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锅炉对应的烟囱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3废水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锅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废水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锅炉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2废水去向、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锅炉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去向、外排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去向为废水在厂区内的流向,包括进入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处理系统、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进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等。 外排去向为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环境排放);进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锅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锅炉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锅炉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排放口类型 锅炉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设置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循环冷却水等其他废水外排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其他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锅炉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 5.1.1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1.2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还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