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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9)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14 08:55:27

6.2.2.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a)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转,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b)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c)加强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施隐患,保证正常稳定运行。

d)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脱硫剂/脱硝还原剂使用记录、滤袋更换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e)按照GB13271要求设置锅炉房烟囱,并做好烟囱维护保养工作。

6.2.2.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排污单位涉及锅炉原辅材料及燃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6。

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6.2.2.4其他控制要求

a)禁止燃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燃料。

b)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排污单位,禁止使用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

c)应妥善收集、储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离子交换树脂、反渗透膜、废旧布袋等,储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厂家进行回收处理。

d)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e)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期间,锅炉应停止运行,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内容。

6.3废水

6.3.1可行技术

锅炉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7。

6.3.2运行管理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锅炉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鼓励锅炉排污单位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不外排。

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回用时需根据回用途径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锅炉排污单位应对厂区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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