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锅炉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锅炉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锅炉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锅炉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