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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5)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7 11:27:31

原则上,已依法确定的排污者或政府的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由第三方承担并无法律障碍,因为确定由排污者或政府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责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完成治理,第三方以收取治污费用的方式代替排污者或政府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当为法律所允许和支持。问题出在如果最终未能完成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即依法确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从而造成环境污染,此时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能否由合同调整以及该如何调整?在排污者委托第三方治理之情形下,第三方治理合同是民事合同,而未完成治理责任导致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等,从性质上看不能由他人代为承担。当然,这些损失可通过第三方治理合同明确约定由第三方对排污者作出赔偿,但前提是,第三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的污染治理责任。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将第三方的污染治理行为看作是排污者经营行为的一部分,不具有被政府单独监管的地位,于第三方主体的发展和污染治理市场的发展并无实质推动,亦无助于实现《意见》提出的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目标。基于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这一框架应为完善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机制的方向。

在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的情形下,原则上污染治理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可在第三方治理合同中予以确定。按照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公权力因素和公益因素标准,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污染治理合同当属行政合同。一般情况下,该合同须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承认政府的管理权和优益权,故而兼具行政强制属性和意思自治属性,因此可将自由协商的污染治理责任和未完成治理责任导致的强制性法律责任一并纳入合同中,同时亦不排除在合同之外依据法律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此角度来看,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可直接通过合同安排来实现,但应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

总之,第三方污染治理合同对污染治理责任的调整是明确各方主体特别是第三方主体法律责任的基础,但不应仅仅局限于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仍需要根据法律原理、《意见》精神对法律责任机制进行拓展性解释,合理安排排污者、政府和第三方在污染治理中的法律责任。

(二)排污者委托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安排

污染治理责任的明确化是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排污者委托第三方实现污染的集约化整治是推进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目的,故此,排污者与第三方签订的污染治理合同首先要明确作为合同标的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通过须处理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排放标准、治理后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环境质量标准等,明确界定转移给第三方的污染治理责任,这是第三方治理合同的核心内容和进一步确定排污者与第三方法律责任的基础。从性质上讲,污染治理责任属于公法义务,其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也不排除当事人约定法定义务之外的治理责任,约定的治理责任未完成不产生行政法上的责任,责任划分依约定即可。治理费用标准是合同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定价;对于特定区域强制性集中由第三方治理污染的情形,则当由政府确定指导价格。

对于污染治理责任未完成导致的法律责任则可通过违约责任进行转移。《意见》明确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这主要体现在排污者付费承担污染治理成本,以及在污染治理责任未完成时承担罚款、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乃至停产等法律责任。而第三方在合同中的安排将关系到第三方治理中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影响到治理的推进和运行效果。在明确排污者付费、第三方完成特定污染治理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未完成污染治理责任导致的法律责任,须在合同的框架内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如果未完成污染治理责任的原因归咎于排污者超量排出污染物等违法或违约行为,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排污者承担,并且赔偿第三方因此导致的成本增加等损失;如果未完成污染治理责任的原因归因于第三方的生产经营不善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那么作为污染物制造者的排污者受到的罚款处罚、停产损失以及后续污染治理成本,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安排是在合同框架之下对行政法律责任的间接转移。形式上并未改变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仍由法定的责任人即排污者承担超标或者超量排污的责任,再通过违约责任将其转移给第三方主体。虽然一般认为民事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政法律责任属于强制性责任,能否通过合同进行转移仍然不无疑问,但是将其解释为当事人的“损失”纳入合同规范在理论上并无障碍。相对而言,以违约责任转移行政法律责任与现行法律的冲突最少,对于作为委托方的排污者更有保障,也顺应了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针对污染源实施污染管制和相应处罚的惯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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