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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9)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7 11:27:31

五、结语

强调社会分工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当代社会分工主要表现为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专业化分工对当代知识型社会下的社会关系结构与消费观念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并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解决我国目前污染治理难题的可行机制,其有效运行不仅需要相应的科学技术条件,更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支持,其中,明确第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完善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的关键。从第三方主体受托开展污染治理的基础性责任即特定污染治理责任出发,明确其治污责任未完成时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以第三方主体责任的独立化为目标界分排污者和第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将有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并确保政府对于污染治理过程的有效管控。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法制化是第三方治理发展与成熟的有效制度保障。法制化可以促进国家治理逐渐实现定型化与精细化,并增强其执行力和运行力。在暂不改变现行环境法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二分框架的局面下,可尝试通过法律解释和修改法律法规,以责权利统一为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机制。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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