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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8)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7 11:27:31

(二)第三方治理责任的独立化

第三方主体收取污染治理费从事污染治理活动,未完成污染治理目标的,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少数能够达到零排放的领域之外,多数的污染虽经处理但仍需向自然界排放,在此意义上第三方治理者也是排污者或者潜在的排污者,只是其排污是治污的必要结果而非基于商品生产等原因。因第三方主体的治理责任源于原始排污者或政府,因此对其排污行为的管理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应附属于原始排污者或政府而不具独立性。

但是,从实践来看,第三方治理各主体间的责任不明及相应的监管漏洞将影响第三方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也会打击委托方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第三方治理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及市场的发展。在理论上,依据法律只对原始排污者规定了责任而否定第三方主体责任的独立性,理由并不充分,相反,如果针对第三方主体最终的排污行为,将其归入“排污者”进行法律监管其实并不存在理论障碍。故此,有必要拓展现有的环境污染行政法律责任制度,通过对“排污者”的扩大解释或制定更具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实现第三方主体法律责任的独立化。

首先,特殊排污者地位是第三方主体责任独立化的基础。虽然其行为是为了治理和减少污染,但是在最终向自然界排污的层面上仍是排污者。因此,法律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虽然常规理解是原始排污者,但并不能排除第三方主体作为排污者的地位。由此,政府可依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对第三方主体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在其违反排放标准等监管要求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合同确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是确定第三方法律责任的基准。第三方的排污不是源自自身生产行为而是基于受托的污染治理责任,因此其排污数量和标准等需根据委托合同确定,即基于原始排污者的排污权利或政府的委托要求来确定其排污的合法边界,超出合法边界排污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认定第三方排污的合法性需要确定其排污的权利,排污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原始排污者可将其转移给第三方主体以转移污染治理责任,或是政府为实现特定工业区等的污染治理综合授予第三方主体排污权,其基础对应于合同确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再次,污染治理资质管理是第三方主体责任独立化的保障。第三方治理的优势在于其专业化和集约化,资质管理是保证第三方主体具备治污能力的关键,对此,日本对废弃物处理企业就设置了资质要求并实行许可管理。我国目前不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管理,仅在危险废除处置等特殊污染领域实行资质许可管理,相关资质管理将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不论是政府许可管理还是行业自律管理,污染治理的专业能力以及特定的资质认定都是第三方主体得以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保障,推行资质管理有助于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未取得相应资质而受托治理污染的,其法律责任不应与委托方分割,也不是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方向。

总而言之,虽然事实上第三方排污的来源在于原始排污者的“污染”转移,但是基于排放事实、合同约定和管理需要,第三方主体的污染治理责任和对应的法律责任都可以也应当实现独立化,这也是适应污染治理专业化、社会分工精细化和责任体系完善化的需要。

(三)第三方主体责任与排污者责任的界分

在确认了第三方治理责任独立性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和行政管理之需,对第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分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在政府委托第三方主体治理污染的情形,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合同强制性与任意性并存的优势,第三方主体的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以实现污染治理责任与相应法律责任的界分。对于第三方主体与原始排污者责任的划分与衔接,除了以委托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和违约责任为基础外,还应当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合理界分二者的责任。

第三方主体责任的独立化并不能否定其与排污者责任存在密切关联,污染治理责任未完成而造成违法后果,既可能源于第三方原因也可能归咎于排污者原因,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视不同情形进行划分。具体而言,排污者超过合同约定数量和标准输出污染物给第三方主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法排污的行政法律责任;排污者按有效合同排放污染物但第三方治理过程或结果违法的,则应由第三方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标准实行双层控制,原始排污者或第三方主体在向外排放污染时违反控制目标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这在制度设计上是有成例的,我国城市排水管理目前即实行的是污水排入管网许可与污水厂处理后排放的双层许可制度,对排污者和污水厂的管理分别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许可进行,该管理模式颇值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加以借鉴,作为明确排污者和第三方主体责任的基础性制度。

要从理论上对污染排放进行精细化解释和界定,需将环境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相结合,以确定排污者和第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排污者须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生产活动,确保将污染物数量、浓度等指标控制在法律许可和合同约定范围内,才能将污染治理责任依约定转移给第三方主体,否则须对第三方主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违反环境管理要求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三方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治理污染,并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向自然界排放污染物,否则须对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违反排污许可的行政法律责任。排污者和第三方主体之间对污染物的转移过程和标准存在争议的,依合同约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原则上不影响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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