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行政管理及法律责任界分 虽然行政管制机制要为基于市场激励和社会公众参与的环境法律治理机制作出理性让步,但是环境保护终究离不开政府管理,第三方治理在发挥市场机制优势的同时也需要始终处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以确保治理目标的实现并及时追究违法责任、维护环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在此层面,政府对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管理须明确管理对象、第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委托方的关系,进而确定第三方主体与委托方的法律责任界分。 (一)第三方治理的行政管理对象 在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确认管理对象并明确其义务和责任的事实基础是污染排放行为,尽管污染排放的直接原因各异,但是特定主体最终对自然界的污染排放应成为政府管理的直接根据,这可通过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适应性解释来实现,并进而作为解决第三方治理中违法排污责任的基本思路。 具体而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不同情形对应的政府管理对象的数量、法律定位及相互关系也是不同的。于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的情形,第三方主体既是合同当事人又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对象,对象单一但身份双重,故其法律责任立基于政府的合同行为和管理行为,可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起来;于排污者委托第三方治理的情形,排污者和第三方主体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对象,都须服从政府的环境管理安排,但二者之间的污染治理责任转移和对应的法律责任划分需要在管理中加以认定和明确。其中,排污者原本就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直接对象,只有控制其污染行为才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其法律上的责任相对明确;而第三方主体介入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污染治理责任,故同样存在因未完成污染治理责任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但除了可依法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外,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缺少直接规定,故将污染治理的第三方纳入行政管理有其必要性,只是目前政府对第三方主体进行管理的依据和标准均不充分,使得责任划分模糊不清,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法律机制,关键是第三方主体能否成为行政管理的直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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