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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坤、吴亦九: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模式的比较与选择(4)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07 14:45:57

图1   UNDP公益信托治理结构

相较于一般的政府主导的资金管理模式而言,公益信托模式下的资金投向自由,活动灵活、有弹性,因而在发挥一般公益性基本作用的同时,公益信托还敢于和甘冒风险承担政府机构或一般慈善机构不愿开展的复杂且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课题,因此,公益信托的此类特征使其在成本高、风险大的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领域更加具有优势。

公益信托是英美法系下培育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公益基金会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产物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特征。尽管二者存在很大区别,基金会是依强制法而成立的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独立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公益信托依据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信托合同而成立,在设立、存续及解散时均更加具有灵活性、便利性 。但是,从其制度目的看来,基金会和公益信托又具有同质性,美国的基金会多属法人形态,约占2/3,其余为信托方式 ,因此有学者指出,基金会是公益信托的法人化和长期化。由于财团法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中法人形态的“foundation”相同,所以,可以认为在财团法人也是公益信托的法人化和长期化。相比较而言,通过信托基金管理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方式相对于基金会管理的方式而言有一定的优势,主要表现为:成立方式及手续简便、运营成本降低、不受捐赠规模与存续期间限制等。

综上,作为民间力量主导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模式,无论是依托基金会还是公益信托都能够依托其多元的资金来源、较高的透明度、科学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资金的安全性、管理的效率性和目的实现上的有效性。相比较而言,基金会更加适用于长期公益活动的需要,而公益信托则更据灵活性,其设立时间可长可短,不必设立专门的机构,就像国际援助采取项目制方式一样,在一定时间内随着捐赠财产的用罄而结束。可见,对于那些运作规模较大、运作期限较长的环境项目可以安排公益基金模式依托基金会的运作开展环境修复工作,而具有特定用途(如异地补植)、时效较短或较为复杂的项目则可采用公益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依托基金制度及信托制度更加科学的管理与运作,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保障资金安全,同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证将资金有效地投入生态环境修复及保护工作中去,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环境公共利益。

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1.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类型化

如前文所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所产生行为人的金钱给付责任的统称,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环境损害赔偿金两个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指用于修复当事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部分,其在判决或磋商时即具有特定用途;而环境损害赔偿金则是针对生态功能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及永久性损失的赔偿,该部分损失因具有不可弥补性而导致环境损害赔偿金在产生时不具有具体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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