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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碳市场年度报告·2017(3)

来源:北京环境交易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23 18:00:25

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宣布于即日起,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公告指出,自2012年6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提高自愿减排交易的公正性,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修订《暂行办法》,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将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此次暂缓受理备案申请,不影响已备案的CCER项目和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登记,也不影响已备案的CCER参与交易。

1.3七省市试点平稳推进 

到目前为止,京津沪渝粤鄂深七省市碳排放权试点市场仍以现货交易为主,主要交易产品包括各省市碳排放权配额和经审定的项目减排量两大类。项目减排量以CCER为主,主要用于七省市控排机构在履约时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配额,还有少量用于机构及个人的自愿碳中和行动。

1.3.1年度市场运行情况

成交概览。2017年,七省市二级市场线上线下共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启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成交碳配额现货接近6,740万吨,较2016年交易总量增长约5.31%;交易额约11.81亿元,较2016年增长约13.01%。CCER交易量由于各试点碳市场公布的内容及口径不一,缺乏线上线下全国全口径的公开统计数据。

中碳指数走势。为了全面呈现试点碳市场(重庆碳市场由于交投样本过低未纳入统计)的碳价走势及交易活跃程度,北京绿色金融协会2014年推出了中碳指数,包括市值指数和流动性指数两只指数1。2017交易年度,市值指数走势相对平稳,基本维持在400点至600点区间震荡,全年最高点为601.25点,最低点为433.68点,显示2017年试点碳市场的配额价格已经止跌趋稳,和2016交易年度基本持平,与2014和2015交易年度的碳价持续下跌形成鲜明对照。而流动性指数则继续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效应”,在履约期集中的5、6、7月交易异常活跃,而在履约期结束后指数快速下跌;后在全国碳市场消息较为频繁的9、10月,市场交易再度活跃。

 

 

1.3.2试点市场开市至今进展

成交规模。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七省市试点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为1.82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36亿元,市场交易日趋活跃,规模逐步放大。其中,北京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2013万吨,累计成交额超过7亿元,分别占全国总量的11.03%与19.44%。配额累计成交量及成交额最高的是湖北,分别为5129万吨和10亿元,占全国总量的28.11%与27.37%。

成交价格。受履约期和控排企业冲刺履约行为等影响,各试点碳市场线上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大多会在履约期冲高后滑落,不但试点市场内部月度波动较大,而且试点市场之间的年度成交均价也相差甚大。其中,北京碳市场价格最为稳定,四年期间最高日成交均价为77元/吨(2014年7月16日),最低日成交均价为32.40元/吨(2016年1月25日),年度成交均价基本在50元/吨上下浮动。其他地区成交均价则波动较大,其中全国日最高成交均价为深圳碳市场的122.97元/吨(2013年10月17日,当日收盘价为130.9元/吨),最低成交均价为重庆的1.00元/吨(2017年5月3日)。

流动性。市场活跃度2是衡量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指标,根据七个试点碳市场现货二级市场交易总量与其配额总量之比进行统计。2017年,深圳市场最为活跃,活跃度为30.6%(9188162吨,0.3亿吨),其他依次为北京15.1%(7529633吨,0.5亿吨)、重庆5.7%(7433092吨,1.3亿吨)、湖北5.6%(14216184吨,2.53亿吨)、上海5.0%(7433092吨,1.5亿吨)、广东4.5%(17930624吨,4亿吨)、天津0.7%(1135370吨,1.6亿吨)(根据中碳指数2014-2017年数据,全国碳市场碳配额交易价格在过去四年期间呈先下降后趋稳的趋势,2016-2017年均维持在相对稳定的区间。

2市场建设 

2.1碳市场体系建设 

2.1.1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体系:1+1+N。北京碳交易试点已形成“1+1+N”的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具体包括北京市人大立法(1)、地方政府规章(1)和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配额核定方法、核查机构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以及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细则等20余项配套政策文件与技术支撑文件(N),为试点建设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跨区交易。除做好北京市区域内碳交易工作外,北京市还积极与周边区域开展跨区碳交易工作。2014年12月,北京市发改委与河北省发改委、承德市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京冀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5年6月,北京市发改委联合承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京承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3月,北京市发改委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呼和浩特市政府和鄂尔多斯市政府共同发布《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联合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

 

 

2.1.2控排范围

初期控排范围。2013和2014年度,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主要为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其他工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固定设施年直接与间接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含)以上的单位。2013年度纳入重点排放单位415家,2014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至54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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