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法学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是客观事实。导致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从“并进”到“后进”有多种因素,既有来自知识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响,也有环境法学自身方法论的泛技术化、环境法实践的行政管理化以及政策化等因素对法学内涵的不断消减。应通过环境法上的利益澄清,明确环境法学回归的逻辑起点。对于环境法学的法学增进路径选择,应以环境法上的利益协调为基本使命,以环境法司法专门化为助力,以个案审理和裁判为载体,不断推动环境法学的法学增进。 一、 引言 如果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公布试行作为中国环境法发展的起点,至今已经近40年。环境法制建设在多个相关方面取得的进展令人关注。在环境管理体制的建设上,中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1982年开始,经历部属局、国务院直属局、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部等机构变迁,2018年定格于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立法机构建设方面,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专司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相关议案的研究、审议和拟订工作。在学科与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面,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新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独立法学二级学科;1999年11月,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环境法学术研究团体――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会决定新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在司法实践方面,环境司法专门化虽在中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本次会议上指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着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从立法数量来看,从1979年至今,中国以出台环境立法30余部,自2013年下半年雾霾开始成为公众“心肺之患”以后,环境法也前所未有地受到从决策层到普通民众的密切关注,中国的环境立法也步入了快车道,《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批重要的环境立法密集修改,《环境保护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立法相继出台。从上述各个方面来看,环境法的确是一个发展迅速令人瞩目的新兴法律领域。 在环境法欣欣向荣发展的同时,围绕环境法学的质疑甚至是非议也从未停止。不仅环境法的部门法归属、调整对象、环境权、环境侵权、环境管理、环境责任、环境司法等环境法学基本范畴在法学理论研究中难以形成共识,就整体而言,环境法学在法学领域似乎也并未取得传统法学的认可和接纳而一直徘徊于法学主流之外,“在传统法学帝国的疆域,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就被传统法学范畴所拒斥,被传统法学价值理念所放逐,身居边缘之境。”那么,环境法学为传统主流法学边缘化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如果被边缘化原因究竟为何,环境法学向主流法学迈进是否可能、可行,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进行深入探究,以期对环境法学的理性认知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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