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环境法学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 对于一个法学二级学科来说,在主流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是衡量该二级学科在整个法学领域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要指标。作者对法学界比较公认的15本法学主流期刊1989年至2016年环境法论文的刊文数、民法论文刊文数(传统主流法学二级学科代表)、经济法论文刊文数(新兴法学领域代表)各自占期刊刊文总数的百分比进行了统计,数据分布情况如下: 1989―2016法学主流期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论文刊文数占期刊刊文总数百分比 如果把上图数据做进一步分析的话,以期刊刊文总数为基数,民法论文的刊文数平均占比10.77%,经济法论文的刊文数平均占比9.18%,而环境法论文的刊文数平均占比只有1.77%,其中《法学评论》明显稍高,超过4%,这应该和《法学评论》所在的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的学科地位有关,众所周知,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学科是国内唯一的环境法国家重点学科,并首批入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法学的研究力量及团队建设在国内一枝独秀,《法学评论》环境法论文的刊文数比其他主流期刊稍高也属正常。但总体而言,环境法论文在主流法学期刊刊文数占总刊文数的百分比不仅与民法这样传统优势法学领域相比不在一个数量级上,与经济法这样新兴的法学领域也无法比拟,虽然说论文数量与质量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如此悬殊的数量比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的。 除法学主流期刊环境法学刊文的情况之外,在《中国社会科学》刊发的法学类论文也历来是中国法学领域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风向标,在一篇专门针对《中国社会科学》刊发的法学类论文进行分析研究的文章中,对刊发法学论文的学科分类涵盖国际法、法理学、法史学、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刑法学、宪法行政法等法学二级学科,环境法并未位列其中。这并非因为作者在主观上对环境法学的二级学科地位有任何预设立场,应该是因为客观上环境法论文的数量少到根本不具有研究样本意义。 上述种种情况基本上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即环境法学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导致这种局面的因素非常复杂,不仅有一些外部因素所导致的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的后进,而且还有诸多内在因素而引发的环境法学自身法学内涵的逐渐消减,对该问题需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梳理。 三、 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从“并进”到“后进” 尽管在1949年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学开始有所发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机构以及专业刊物也开始起步,不过,“按五十年代确立的格局,法律只是政治的一部分,法学从属于政治学。……在中国法学史上,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六年的十年纯然是一个空白”。事实上,中国法学真正的独立发展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1977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法学因此有了重新和振兴的契机,……法学从根本上摆脱了对政治学的依附,成为一门名副其实的独立学科,并形成了较完整的学科布局。”但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法学独立发展伊始,“在中国体系庞大、内容复杂的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立法所需要的具有当代性的本土资源远未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客观而言,中国在上世纪70末起步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及法学研究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过程,“基于自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立场,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法学知识和法律经验,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大量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应成为辅助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与法治建设借鉴域外经验的实践相适应,在法学研究中也形成了知识外源型的研究范式。”正是这种“知识外源型的研究范式”,对中国环境法学在后续发展中的后进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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