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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环境法学的法学消减与增进(7)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14 11:43:23

五、环境法上的利益澄清――环境法学回归的逻辑起点

在上述诸多因素的作用下,中国环境法学从“并进”沦为“后进”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内涵也被渐次消减,并为主流法学所疏离。对中国环境法学的法学消减的分析和探讨,其根本动因在于阐明和厘清环境法学应有法学内涵“先天不足”与“后继乏力”的成因究竟何在,不仅为对环境法学发展态势在整体上的理性判断和认知提供理论参照,同时也为环境法学向主流法学回归以及自身法学内涵增进的研究命题提供必要性与正当性支撑。当把环境法学的法学回归作为一个明确的研究命题提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回归之途应从何处起步,这实际上是个逻辑起点的问题。

(一)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逻辑起点与利益澄清

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开始起步,环境法学核心法学范畴的建构历来为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在过去近40年的发展历程中,环境法学在法学核心范畴问题上先后提出“环境权”、“环境义务”、“环境法学法权”等学说。前文曾提及,早在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就发表了专门研究环境权的文章,此后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环境法学学者先后提出诸多观点与学说,但对于环境权的基本判断并不一致,持肯定立场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也有学者持否认态度,指出:“环境权是一个有着良好动机的伪命题”,对环境权的认识和理解见仁见智,至今并未形成共识。以环境义务作为环境法学核心法学范畴的学说以“环境义务本位论”为代表,其核心观点是“义务是环境法本位的唯一选择。……适合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分配方法就是义务的方法,就是贯穿了义务精神的方法”。除了权利和义务之外,近来有学者通过对环境法学中有关的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规范存在着内在张力下的结构失衡和运行冲突的分析,提出“环境法法权”的概念,认为“将‘环境权利―环境权力’这一对立统一体作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是符合环境法学科本质的判断”。也许每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和说服性的一面,但这方面问题并非本文的旨趣所在,笔者关注的是,将“权利”、“义务”、“权力”这些法学基本范畴作为环境法学向法学回归的逻辑起点是否可行,这是一个需要展开探讨的问题。

逻辑起点作为逻辑演绎的开端,从逻辑学的角度考量,“开端的规定性,是一般直接和抽象的东西”。那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权利”、“义务”、“权力”等法学范畴都不符合对“开端”的基本要求。“‘权利’并不是一个混沌的单一体,即使在权利本位论那里,‘权利’也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而作为法律本源和法学理论逻辑起点的基石范畴,应该是一个尚未分化的单一体。……而‘法权’作为权利和权力的复合体,既不符合法哲学上关于本体的要求,也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学领域。”在某种意义上,有关“权利”、“义务”、“权力”等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构建研究,是环境法学在早期发展阶段围绕“权利”进行基础理论构建的尝试和努力,所谓“义务”或者“权力”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与权利相互依存或者对立统一的同一层次理论要素,这些在逻辑指向上趋同的研究思路实际上是过往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一种“权利文化应对环境危机的本能反应”,从根源上来说,这种部门法学对核心范畴构建的学术倾向来源于法理学中把权利作为法哲学基石范畴的研究范式。把权利作为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石范畴,其重要性和理论价值自不待言,但如果从逻辑起点的意义上进行探讨的话,还应将研究视角置于存在于权利开端“一般直接和抽象的东西”,其基本命题是“权利形成的基础是什么”?德国具有“法学百科知识”的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明确指出:“利益是每一种权利的基础”,德国另一位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海克在其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还指出:“在历史上,法律是利益的产物,这种认识在今日已经可以说是一种常识了。”基于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知识外源型”的研究范式,国外尤其是西方的法学理论对中国法学理论的构建影响甚巨,纵观二十世纪诸多西方法哲学流派及其学说,其中利益法学的理论主张与研究进路,对于法学研究中对逻辑起点探究的理论需求契合程度最高。从形成起因来看,利益法学的直接思想渊源是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其基本的问题导向是“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的基础什么以及“权利的本质”是什么等,要求不能从概念到概念、从逻辑到逻辑处理法律问题,而必须根据有关的利益对法律进行理解。利益法学以利益为切入点对法律本源性东西的探讨,与对法律理论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探究,在理论倾向上是有一致性的。

利益法学强调把利益作为法律基础的分析只是为法学逻辑起点的探究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研究思路,但利益法学的基本使命在于以利益为基础对法典进行创造性解释,其重点并不在于法学理论构建的逻辑推衍。事实上,利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表述,作为人进行社会交往最基本的动机以及对社会关系内涵最核心的表达,利益几乎是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应从何处切入,这就涉及到选择的问题,“研究课题的选择不是偶然,它常常受到主观和阅历因素的影响。所以,观察和思考不是存粹‘客观’过程。每一个声称客观的感知都源于当时特定的‘立足点’。”就本文的研究旨趣而言,“立足点”在于对环境法学这一特定法学领域理论构建逻辑起点的探寻,因此本文并不对一般和抽象上的利益展开探讨,而只着眼于与环境法缘起有必然逻辑关联的利益形态和类型的厘清,概言之,此处探讨的重点是利益澄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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